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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辦理革命實踐研究院中興山莊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使中國國民黨獨得變更後新增之「住三用地」1.3萬餘坪,俾該黨出售土地予建設公司以籌措黨務經費,有圖利特定政黨及財團之疑慮,監察委員高涌誠、陳師孟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

  • 日期:108-12-24

針對「據訴,葉姓地主所有之農地早年疑遭中國國民黨強占做為革命實踐研究院中興山莊用地,其後該黨以遠低於市價之金額轉售予私人(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而後該土地於馬英九擔任臺北市市長任內通過都市計畫變更,使私人建商得以開發建案,疑為圖利政黨及財團。究本案實情為何?有無人員涉違法失職?因事涉人民權利遭受侵害及國家發展,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一案,監察院於本月17日通過監察委員高涌誠、陳師孟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
 
監委表示,中國國民黨取得葉姓地主所有舊臺北縣木柵鄉內湖段溝子口小段1-1、1-3、2、2-1、4、4-1、4-3、5地號及同段馬明潭小段108-1、182-1地號等10筆土地,其土地移轉登記過程中應檢附之文件,有形式上能否符合當時法令、函令解釋或登記實務之疑義,且系爭土地先遭該黨革命實踐研究院私自轉租該黨中央委員會使用,且未繼續繳付租金,形成強占事實,卻由葉家負擔土地稅賦,以致葉家進行多次陳抗。嗣葉姓地主提出每坪新臺幣(下同)200元之讓售價格,惟該黨僅以每坪105元購買系爭土地,加上葉家證人陳述目睹有4人開吉普車至其住處,請葉姓地主同出,看見旁邊1人腰間有槍,以及後來葉姓地主拒絕收受買賣價金等情,顯示該黨中央委員會自45年占用迄53年取得系爭土地過程,葉家均處弱勢,不僅未實際取得分毫對價,且其中問題重重,與一般正常租用、買賣範疇有異,恐係在戒嚴、動員勘亂時期,人民在威權統治下特有之歷史現象。
 
監委進一步提到,「機關用地」係專供機關之用,私人團體不得使用。查58年起,中國國民黨革命實踐研究院中興山莊為「機關用地」,卻作為該黨黨務行政及黨員訓練機構使用,且免徵土地相關稅賦,難謂符合實際。
 
監委更指出,中國國民黨與臺北市政府達成回饋協議,以捐地作為永建國小遷校用地為條件,將該黨革命實踐研究院中興山莊土地變更為「住宅區」等,出售予建設公司興建集合住宅。然本案涉及中國國民黨黨產處理及產權取得爭議,時任臺北市市長馬英九身為行為時該黨副主席,允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自行迴避為宜,惟馬英九先生並未自行迴避,仍於93年1月10日核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簽呈之中興山莊南北側土地都市計畫專案變更規劃結果,並由都市發展局辦理後續規劃事宜,加上本案持續有相關行政調查及刑事調查進行,臺北市政府卻以案涉政治問題、地權疑義非屬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權責等由,賡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並發給建造執照,似有待商榷,倘本案土地經查確屬政黨不當取得或確涉違法而有返還不當得利或恢復原權利人土地權利之必要者,則將增加黨產處理或原權利人權益回復之困難。
 
監委最後指明,中國國民黨與臺北市政府達成回饋協議,以捐地作為永建國小遷臺北市政府採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手段,以獲捐取得永建國小遷校等用地為前提,配合中國國民黨將革命實踐研究院中興山莊土地由「行政區」、「機關用地」變更為價值較高的「住宅區」等,俾便該黨出售土地予元利建設籌措黨務經費。然依94年4月臺北市前市長馬英九先生執政期間市府所擬計畫草案顯示,中國國民黨為本案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之唯一實施者,藉都市計畫回饋條件之成就,獨得變更後新增之「住三用地」1萬3,538坪,然因欠缺對整體地區發展需求之考量及其他私地主開發權益之調和,致民眾多有質疑與陳情。尤有甚者,最後都市計畫委員會甚至決議元利建設應以特定價格收購被劃為保護區及學校用地之其他地主土地,做為都市計畫變更條件之一,致其他私人地主之土地權益單方淪為實施者獨得住三用地之回饋條件標的,不僅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未合,更有圖利特定政黨及財團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