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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於107年間修正後,致高爾夫球業者需繳納之權利金大幅提高,嚴重影響營運 監察委員方萬富、陳慶財及李月德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8-12-20

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場事業協進會(下稱高爾夫球場協進會)於昨(19)日到院陳情指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於107年5月1日修正發布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下稱委營要點),將經營高爾夫球場之相關權利金提高6-14倍,以南峰高爾夫球場為例,將其96年度與107年度與國產署簽訂之合約相較,其訂約權利金由96年度之新臺幣(下同)84萬餘元,大幅提高至107年度之566萬餘元,增加約6.7倍;而年經營權利金則由96年度之7萬餘元,大幅提高至107年度之106萬餘元,增加超過14倍。該協會表示,囿於近年來大環境景氣不佳,於高爾夫球場擊球民眾減少,已造成業者收入銳減,現加重之權利金,對於業者在經營上無疑是雪上加霜。監察委員方萬富、陳慶財及李月德對此甚表重視,已於今(20)日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方萬富、陳慶財及李月德表示,依委營要點規定,高爾夫球業者於球場範圍內使用國有土地(如山溝野溪地),須向國產署繳納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而該等土地價值,係經業者投資開發後始創造出;現國產署於本次委營要點修正發布前,並未先洽業者進行溝通,致該要點施行後,因需繳納之權利金大幅增加,而影響其營運。究國產署於委營要點所訂之權利金計算方式,其參考依據為何?其合理性為何?是否確實對高爾夫球產業之經營造成不利影響?確有深入調查瞭解之必要。
 
高爾夫球場協進會另指出,財政部於101年間修正國有財產法後,已明定面積超過1,650平方公尺(500坪)以上之國有非公用空地,不得辦理標售,故縱使業者欲向國產署申請讓售球場範圍內使用之國有土地,以避免繳納過於龐鉅之權利金,也不得其門而入;至是否能以土地交換方式辦理,也因現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所訂之可交換標的過少,而窒礙難行。監察委員表示,對於此部分該協會所提意見,會一併深入調查瞭解。
 
高爾夫球場協進會另表示,財政部迄今仍未取消對高爾夫球場課徵娛樂稅,不願正視經濟部於87年間,即已將高爾夫球場業之行業類別,改列入體育運動業之事實,有違政府一體原則。監察委員表示,本院對於財政部採本位主義,不願配合經濟部修正法令,取消高爾夫娛樂稅,顯有未當等情,前已於93年間提案糾正,並於99年間續函請財政部確實檢討改進在案,惟該部迄今仍未取消,涉有罔顧本院糾正意旨。究此節實情為何?相關行政官員是否涉有行政怠惰?也將一併納入調查範圍內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