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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陳小紅就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漲相關議題發言,並籲請政府儘速釐清我國高教定位並落實「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機制」

  • 日期:108-12-20

監察院今(20)日巡察行政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人陳小紅委員就「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漲相關議題之審視」議題發言,茲摘述發言重點如下:

 

過去5年,不論一般大學或技專校院,已計有75所學校申請調漲學雜費,然獲教育部通過者卻寥寥無幾。單就107年言,共計16校提出申請,最終通過者僅2校,且調幅各僅為2%。今(108)年暑期,未獲通過調漲學雜費的3所知名私立大學校長,為學費凍漲案甘冒得罪主管機關教育部之大不諱而提出訴願,引發社會議論。

 

實務上,教育部每年會依照「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核算基本調幅,該調幅如遇行政院調整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時,教育部應另行核算。然103年、107年雖遇兩次軍公教調薪,卻分別因考量已逾公告時間或漲幅過大造成負擔,而維持原基本調幅。現行教育部係依財務指標、助學指標和辦學綜合成效指標三大基準加以審議大專校院學雜費之調整方案,管制不可謂不嚴。

 

陳委員首先指出,我國高等教育粗在學率已攀升至84.5%,難謂不普及;憲法亦明文我國國民義務教育範圍並未擴及高等教育,惟政府長年管制並凍漲高等教育學雜費,致學雜費始終維持低廉水平,未能反映真實成本,令高等教育難有適足發展。調查發現,國内幾十所大學十餘年來均未調整學費,惟各項法定支出卻不斷推升高教成本,諸如教職員之加薪、學生工讀之納保、各種弱勢學生之照顧等,而若與其他國家比較,我國學費亦屬偏低。弔詭的是,在教育部強加管制大專校院學雜費上漲之同時,對屬義務教育階段之中小學甚至實驗教育之學雜費,卻持較寬鬆的態度,其間有無矛盾之處?

 

此外,大學不斷擴招結果致我國大學數量高達約160所,其中私校數又多於公立學校;學雜費占公立學校收入的2-3成,卻占私立學校的5-7成,於少子化趨勢下,學費凍漲,私校所受衝擊自然明顯高於公立大學;且據資料顯示,私校學生申請學貸人數至少2倍於公立大學,教育部補助弱勢學生,其中就讀私校者比例占75.77%。

 

陳委員進一步指出,教育部規劃學雜費調整機制,應以反映國家高等教育資源投資與配置邏輯為主軸。近年來,若干民間教育團體鼓吹高教「公共化」理念,認為高學費易形成「階級複製」效果,應比照公立大學收費,似乎忽略了西歐和北歐國家就讀大學人口遠不及我國,且各該國家通常徵收40%-50%的高税收,支撐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各項社會服務。政府一味以減輕學生負擔為由嚴密管控學雜費收費,輕忽我國高等教育經費占我國政府教育預算比率下滑之事實,不利提升我國高等教育之整體競爭力。我國高教發展路線在「市場化」或「福利化」兩種觀點中互為拉扯,凸顯國家的高教方向不甚清晰明確,導致各方爭議不斷。

 

考量我國高等教育現行法律定位、發展情形以及國家財政等條件,且基於支持高等教育之發展應有適足經費,又肯定高等教育應發揮促進國家發展、協助國民自我實現、社會流動與減緩貧富差距之功能,教育部實不宜輕忽我國高等教育經費整體趨降之事實,且不應將學雜費調整機制之設計與協助弱勢之福利政策混為一談。政府研議學雜費政策,應考量各校與學門領域之公共性與私益性並非均質,對於私益性較強者,何妨強化受益者付費原則;針對經濟弱勢者的問題,應以建置助學機制加以處理,如朝向提供更多獎助制度,政府亦可帶頭與銀行業者協商,提供更優惠的學費貸款。

 

再者,88學年度政府即已推出「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授權技專校院在配合基本規範下,自行訂定收費標準。復於101年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針對學雜費相關問題進行基礎研究,至102年8月提出「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草案)」,方案中甚至已經完整規劃納入「弱勢學生不漲」的相關設計。然而教育部將該方案於102年12月23日函送立法院後,因反對聲浪擱置,迄今6年來毫無進展,先前努力亦功虧一簣。

 

現行學雜費審議機制以「學校應與學生取得共識」為主要考量原則之一,教育部常以各校未能與學生充分溝通等程序為由,駁回調漲學雜費之申請,然而相關程序內容規範或定義未臻明確,往往成為爭議焦點。國內數十所大學在調漲學費屢遭否准後業已放棄相關申請,轉而以「產學合作」等方式尋求經費補助,惟不少教師因需年年耗費心力提報企劃書而致衝擊其原有教學、研究任務;另一方面,為滿足教育部相關申請之KPI,各校發展有日益趨同之勢,不利各校特色之突顯。

 

陳委員並強調,我國高等教育學雜費長年處於較低收費水準,近10餘年又因政府管制,漲幅近乎停滯,復加高等教育規模背離少子化趨勢而大幅擴張,生源早顯不足且未來推估益形悲觀。教育部及大專校院皆坦言,現狀已達「學雜費政策縱使鬆綁,礙於招生壓カ,也不敢輕言調漲」之地步;此情實乃我國高等教育過度擴張後之歷史共業。學雜費爭議之處理,無可迴避應檢討「高等教育規模、擴充學生來源與提高學校財政自主」等重點。基於引導高等教育發展之職責,教育部對前開牽動學雜費爭議之主要課題,允應主動提出有效策略與具體執行期程。

 

最後,陳委員語重心長地表示,高等教育學雜費之爭議早自1970年代即已開始,學雜費之付費與收費雙方所付出之代價卻不貲,甚至校園氣氛為此而劍拔弩張,均不同程度地傷害校園和諧與教育初衷。政府應該明確我國高教的定位,究竟要讓市場機制決定學校之生存,或是走社會主義、公共財的路線?而非如目前,讓品質良莠不齊之各校林立,又均面臨經費不足的問題。無論是採取低管制之市場路線,鬆綁對學校之學雜費管制,或行高度管制之福利路線,走調低(免)學雜費制度,政府均應儘速釐清、擇定方向,以止紛爭。

 

行政院回應:教育部長潘文忠表示,因為高教規模擴大及少子化衝擊,以致每位學生獲得高教經費偏低的狀況,確實是要面對的問題;對於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機制,教育部尊重大學自主精神,但也期待大學能自我課責,學雜費的運用需要發揮效益及公開透明,以獲得社會的支持。教育部未來將兼顧教學品質、辦學績效及學生照顧,持續推動大專校院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在學校有完善助學配套並完備資訊公開的原則下,由學校自主訂定。

未盡之處,將以書面資料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