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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歷斯.貝林委員就「原住民族土地權利」議題發言:

  • 日期:108-12-20


瓦歷斯.貝林委員指出參考「台灣通史」,原住民族土地權屬發展,大約可分為未受國家統治前、清治時期、日治時期及戰後。在未受國家統治前,相較而言較為完整之原住民族土地;日治初期以隘勇線作為蕃界,蕃地在總督府的認知下為官有,但國家的統治力量初期尚未及於蕃地;清治時期以番地(界外)、界內區分;日治時期集團移住政策,改變原住民族的生活空間及土地使用型態,並未將土地私有化,也未嚴格限制蕃人在蕃地的資源利用與土地利用方式;政府於戰後接收國有地及日產,將日治時期之部分官有地轉為原住民保留地;嗣因原住民人口增加,民國55年臺灣省政府修訂「台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於地籍測量完竣地區,原住民得依規定取得土地權利。
然現今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仍遭遇下列5個問題,建請行政院重視:

一、因國家不當政策而流失之土地爭議案件尚待調查。

二、傳統領域及自然資源使用權利受限。

三、諮商同意權未落實。

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須經公產管理機關同意,成效有限。

五、原基法相關子法仍待修訂,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缺乏完整法制。

 

對行政院的5項期待:
一、 積極推動「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的設立,以清查土地爭議案件。
二、 提升原住民族保留地〈土地〉管理辦法、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法律位階。
三、 恢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利/權力。
四、 落實自然資源使用權利及諮商同意權。
五、 涉及原住民族土地相關法令亦應盡速修訂,以符合原基法之權利保障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