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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全災害」概念建立防災機制 監察委員李月德巡察行政院就「交通設施重大災害之應變機制」檢視並提出建議

  • 日期:108-12-20

監察院今(20)日巡察行政院相關業務推動情形,會中監察委員李月德以「交通設施重大災害之應變機制檢討」為題發言。首先,李委員表示交通運輸系統之安全及營運效能,與人民生命財產息息相關,如何建置完善之交通災害應變機制,提升運輸系統之風險管控及抗災能力,確保運輸服務持續營運,是政府重要施政課題。

 

接著,監察委員李月德以近年來國內數起案例說明我國災害應變機制之不足,尤以跨部會協調為最。在陸運方面,臺鐵出軌及翻覆事故不斷,去年普悠瑪列車出軌,凸顯國內軌道事故緊急通報程序、設備與演練未臻周延,且指揮調度混亂,資訊未能整合,致跨部會緊急協調機制無法發揮效能;另外,105及106年間國道二起遊覽車事件,肇因於相關機關於平時執行業務時,未能導入風險管理之概念,長期放任業者違法經營,監督管理作業欠缺嚴謹。而海運部分,從德翔台北輪污染海域乙事,除看到我國海難救助設備及演練機制有所欠缺外,亦呈現相關部會間權責劃分未臻明確之情形。此外,李月德委員提到復興航空接連二次空難,除涉及單位間協調聯繫不當外,亦揭發航空公司未落實考訓業務等問題,足見飛航安全監理制度亟待改進。

 

監察委員李月德表示,為提升我國災害防救整備及救援復建效能,並奠定交通基礎設施抗災耐力,首先應以「全災害」概念建立防災機制,並導入風險管理,藉由風險辨識,預擬因應對策,發展防災、整備、應變、重建之整體策略。其次,要強化跨領域協調與公私部門合作機制,積極推動公、私部門合作計畫,提升交通設施之整體性安全防護能力;而藉由整合資訊,及結合新科技,建置大數據資料庫及資訊交流平台與支援系統,亦可強化災害應變能力。李委員同時強調,交通設施之推動宜以國土開發及復育最佳化為出發點,在資源保護與災害防治前提下,擬定不同等級之開發與復建計畫。

 

最後,李月德委員提醒行政院,複合型災害對於交通設施及國家經濟造成之損失日益擴大,為加強交通設施重大災害之應變機制,進而提高耐災能力,行政院允宜督促相關機關,對於災防、整備與動員、緊急應變體系及後續復原計畫等,進行權責及資源整合,而災防搶救及演習之「質」與「量」亦應同步提升,以全面強化我國防救災之應變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