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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未與地方協商人事經費籌編問題,即擬將擴增警力分配地方,以解決派補職缺不足問題,有違程序正義,監察院要求檢討,並請行政院督促人事、經費等相關權責部會確實妥處

  • 日期:108-12-18

有關「年改後警察出現延退潮,導致警察人力新陳代謝不足、功能面臨挑戰、地方警察人事經費編列不足等情」一案,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17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所提調查報告,針對地方警察機關預算負擔爭議及後續分發派補等問題,要求行政院督促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該院人事行政總處與主計總處等相關部會確實檢討改善。



調查報告指出,內政部為解決年改後警察緩退,警力過度招訓,評估將自108年10月起面臨派補職缺不足問題,規劃請增預算員額4,200人,原擬將其中9成分派地方警察機關,惟因增額派補每年新增的人事經費高達42億元,內政部事前並未覈實評估各地警力需求,並就經費籌措問題與地方妥為溝通協調,即逕行陳報行政院,因而衍生地方警力預算負擔之重大爭議,嗣經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研商,內政部方依地方提報警力增額需求重新規劃配置,改為分派中央6成2。然而,地方警察機關之預算員額,係在編制員額範圍內,依地方轄區治安、交通、人口及勤(業)務發展狀況等指標,由地方陳報警力需求,並由地方依其自有財源編列人事經費,內政部未與地方協商即逕自規劃分配地方,有違程序正義,不免遭致將問題轉嫁地方之議論,要求內政部對此檢討改進。

 

本案調查委員仉桂美表示,行政院迄今仍未鬆綁全國警力預算員額匡列上限,內政部所提解決方案,係由各分配機關自113年起逐年攤提減列預算員額之權宜措施,然因年改後警察退休人數明顯趨緩,爾後能否達成恢復現行預算員額匡列上限之計畫目標,恐有疑義,調查報告已要求行政院仍應督促內政部、人事行政總處及主計總處等相關部會本於行政一體持續關注,確實妥處後續分發派補事宜。

 

另外,調查報告指出,「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基準」自92年修正訂頒後沿用迄今,人事行政總處與警政署早於103年間即認為該基準有隨社會環境變遷而重新檢討之必要,惟迄今檢討作業尚未完成,要求內政部督促所屬儘速邀集各地方警察機關研商,凝聚共識後,落實檢討辦理,以合理規劃配置地方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