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19日下午針對健保署將安寧療護之服務對象限制於癌症、運動神經元及8大非癌症之末期病人,衛福部醫院評鑑難以正確評價醫院安寧療護品質真貌,促進醫院持續改善,以及乙類社區安寧訓練時數不足,致取得資格人員未必有能力照顧病情嚴重且複雜的末期病人,侵害病人善終權益,均核有違失,糾正衛福部及健保署。
監察委員江綺雯、瓦歷斯貝林及田秋堇表示,106年國人不幸死亡人數為160,823人,癌症死亡48,037人,曾利用安寧療護有29,278人(占60.95%),而8大非癌症慢性病患死亡20,405人,利用安寧療護2,901人(占14.21%),安寧療護係為病人善終權益而提供之服務,但國人卻未普及利用,其原因不外乎係對安寧療護之品質有所質疑,以及衛福部、健保署實施之政策及措施,未符合國際趨勢,而未能對有嚴重健康上痛苦的重度病人提供積極、整體性之照護有關。按WHO對安寧療護的內涵,並未限制疾病種類及病程;且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之規定,安寧療護之服務對象為末期病人,未限制疾病種類;病人自主權利法亦規範符合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之臨床條件,醫師經醫療評估確認病情無法恢復,可依病人預立意願,終止、撤除、不進行維持生命的治療或人工營養,然健保署制定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透過給付機制,將安寧療護之服務對象加以限制,形成有意願接受安寧療護之病人獲得服務之障礙,侵害病人善終權益。
3位監委表示,近年來屢次接獲民眾陳情「安寧,『不』安寧」而深感痛心。安寧療護之目的係增進病人及家屬的生活品質,病人於臨終前,面對死亡壓力、呼吸困難或疼痛,常有害怕、焦慮、憤怒、絕望等負面情緒及行為,安寧醫療團隊人員需協助病人緩解不適症狀,相關舒適護理、疼痛控制與症狀處理尤為重要,受過完整安寧療護訓練之醫療團隊人員,才有能力提供良好之安寧療護品質,但經深入調查發現乙類社區安寧取得資格人員僅需受訓13小時及實習8小時,當然未必有能力照顧病情嚴重且複雜的末期病人,而衛福部已看到此問題卻未設法解決;又醫院應有足夠專業人員提供服務,並確保安寧醫護人員服務量不超過負荷,才能提供優質之照護服務,但國內部分醫學中心之人力配置明顯不符合醫院評鑑之規範,而衛福部委託醫策會執行評鑑時,卻未發現問題,評鑑結果均認符合人力配置規範,且衛生局查證報告亦係符合,顯見醫院評鑑流於形式,未能確實查核。
監委又表示,品質是安寧療護的根本,沒有品質即不得安寧,健保署目前雖訂定安寧療護監測指標,但均屬監測民眾對安寧療護的接受度,而與末期病人關心能否獲得好的照護,有明顯落差。且除平時未有適當之監測及查核機制外,實地醫院評鑑時,僅針對有無提供生命末期醫療抉擇資訊、硬體設備、教育訓練及人力配置設定等基本的結構面進行評鑑,醫院需耗費時間整理並準備相關文書,但多數評鑑委員不具備安寧療護專業,評量方法及參考之佐證資料又難以正確評價醫院安寧療護品質真貌,信度及效度欠佳,無法確實發現醫院應予改善問題。因此,透過評鑑,不能確實評價「住院安寧」的專業人力是否符合規定?瞭解占床率偏低是否與品質不佳有關?洗澡機有無確實使用?使用時有無護理人員在現場協助?有無為病人進行遺體護理?為家屬哀傷輔導?有無提供靈性關懷服務?亦不能對於「安寧共照」是否確實執行?或已淪為形式化進行評鑑?又不能對「甲類居家安寧」及「乙類社區安寧」之品質有效評鑑,現行對安寧療護之評鑑方法,已須進行全面改革。
監委指出,安寧療護並非空洞的理念,需有許多維護品質的作法充實其內涵,唯有專業醫護人員、合理的健保給付、適當評鑑及稽核機制,以及正確的醫療政策,才能確保安寧療護品質,真正維護病人權益。其具體實踐,應落實在病人及家屬有無獲得舒適護理、疼痛控制、遺體護理、哀傷輔導等的真實感受。而安寧療護是全隊的照護服務,有醫師提供身心靈的照護、決定治療方針及醫療服務;有護理人員盡心的生理症狀控制及舒適護理;有團隊其他人員提供藥品、飲食、靈性關懷、心理輔導……等服務,團隊成員各有分工,又能啟動合作方式,提供病人全隊照護。因此,對於現行醫院評鑑之不足,衛福部應提出對策盤點醫療或護理機構(部門)提供安寧療護之服務品質,或發現標竿醫院,甚至是標竿部門,作為其他機關學習之參考,以全面提升國內安寧療護品質。
監委最後提醒,「品質」需要不斷進步,衛福部對於安寧療護病人疼痛藥品之取得,已放寬規定,但偏鄉地區取得藥物的可近性及末期病人常見呼吸困難藥物之取得,仍有改善空間;又國衛院已完成「臺灣安寧療護政策白皮書」,對安寧療護之各項品質問題進行盤點,應落實白皮書所提之各項政策建議內容;另宜強化國際交流,汲取國外進步作法及國際經驗,針對安寧療護品質問題進行深度研究或國際比較,俾供我國安寧療護品質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