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核四廠址地質調查,未能及時發現並評估海域斷層對核能電廠的影響,且有混淆視聽及規避審查之嫌 監察院提案糾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經濟部

  • 日期:108-11-06

關於「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下稱美國核管會)頒布之核能電廠地震與地質選址準則,規定廠址半徑8公里內不可有活動斷層,惟距核四發電機廠房1公里有枋腳斷層、距1.5公里有屈尺斷層、距約2公里有貢寮斷層、澳底斷層。又,核四廠兩反應爐間之『低速帶』,兩座汽機廠房正下方長達2公里以上之『S構造』,是否為斷層?民國100年福島核災後重新進行核四廠地質總體檢,地質報告中新發現10條海域斷層,其中7條已認定為活動斷層,陸域斷層與海域線型斷層間之關係為何?根據最新地質調查報告,核四廠址是否仍符合美國核管會核能電廠選址準則規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歷年所做地質調查報告之審查機制及資訊公開情形為何?均有深入調查瞭解之必要案」案,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於今(6)日通過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林盛豐提出之調查報告,提案糾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經濟部。
 
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林盛豐表示,經函詢、諮詢及詢問相關主管人員之調查發現,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雖於55年、57年、69年調查評估核四廠(龍門電廠)廠址8公里(5英哩)範圍內之主要斷層,包括屈尺斷層、澳底斷層、雙溪斷層、貢寮斷層、枋腳斷層及蚊子坑斷層等,尚非美國核管會「核能電廠地震與地質選址準則」所規定之能動斷層。然國內學術界於九0年代已發現臺灣北部區域為拉張構造環境,正斷層即為活動斷層,台電公司辦理核四廠址地質調查過程,卻長期忽略該等陸域斷層以及向海域延伸的可能性,致未能及時發現並評估海域斷層對核能電廠的影響。
 
福島核災後,經濟部及台電公司於102年及103年所完成相關地質調查,既引用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98年報告的附圖,並於報告中載明核四廠外海存在一條長約90公里的活動正斷層,猶仍未全面進行深入調查及討論,此事核四廠安全甚鉅,確有違失。又,台電公司對於核四廠申請建廠前於2個反應爐之間發現之不連續剪裂或擾動帶,及建廠期間又於汽機廠房下方發現之剪裂密集帶等本質上為斷層之地質弱帶,不僅未進一步深入探查,反而於報告中將這些斷層以「低速帶」、「S構造」等名詞模糊稱之,且於地基開挖時未特別注意地質情形,逕以混凝土回填,顯有混淆視聽及規避審查之嫌,亦有未當,依法應予糾正。
 
此外,由於此90公里新斷層的位置、長度、走向、動向等均與當年設計採用的控制斷層不同,因此,本院諮詢委員認為,台電公司除了提供廠址及反應爐基礎面的PGA外,亦應提供新的地震動反應譜,以與設計採用的PGA及設計反應譜比較,做必要之更新。
 
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林盛豐強調,除上開糾正事項外,本案調查報告另指出下列缺失,請台電公司確實檢討改進,其中有關公營事業機構是否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疑義,並函請法務部研處:
 
一、台電公司委外辦理地質調查顯未將調查所得之原始資料建檔保留,致屬於國家資產的寶貴原始資料四散於委外單位手中,最後甚至不知所終;且該公司委外調查案請專家學者審查時,亦因此無法提供完整的原始資料,不僅無從得知調查是否確實、影響審查判斷,更對日後的研究或監督皆極為不利。此外,台電公司未能參酌評估既有的調查資料,一再重複調查仍無法補足闕漏資料,其委外地質調查程序及資訊整合、保存作業明顯不夠嚴謹,亟待建立專業的委外調查標準作業程序(SOP)。
 
二、法務部13年前的函釋以政府積極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為由,將公營事業機構排除於《政府資訊公開法》外,惟公營事業未完成民營化前,本質上仍屬公營機構,尚非所有資料皆與經營有關,顯有未妥;且如何認定公營事業機構之資料是否與「公益」無關,《政府資訊公開法》及相關函釋並未明示,而核四廠相關地質調查報告乃核安關鍵基礎,攸關國家安全人民福祉,如何判定其不具公益性,其判定機制為何,實有待檢討改善。又,為利於民眾瞭解核四廠之安全性,避免社會大眾疑慮,台電公司實應建立公開相關地質調查資料之機制。
 
三、台電公司辦理核四廠如此重大工程,卻未依工程慣例在開挖面做完整地質測繪,導致開工後仍爭議不斷;該公司雖具備地質專業人才,卻分散各處室,恐難發揮地質專業能力,均有待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