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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使「建築」與「環境」共利共生,政府推動綠建築與智慧建築之成效有限,監察院督請相關單位切實檢討改善

  • 日期:108-10-15

針對「促使建築與環境共利共生,推動綠建築與智慧建築成效有限」等情案,經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本(15)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林盛豐、趙永清及田秋堇之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指出,為因應氣候變遷及全球暖化挑戰,我國近7年(101-107)之綠建築標章與候選證書占使用執照件數平均各為1.07%及1.23%,比率偏低,顯仍有進步空間,惟如按近7年綠建築與候選綠建築樓地板面積占同期使用執照核發面積比例則分別為13.65%及11.91%,比率均逾一成,未來允宜持續推動並擴大實施,且妥予研議規劃配套措施,以落實永續發展目標。
 
調查報告另提及,本案履勘時有業者與學者反映,綠建築相關標章取得審查時程冗長,所需提供之資料繁瑣等不利綠建築推廣等情,智慧建築標章亦同。主管機關允應就現行制度與作法,檢討研議簡化程序、強化業者和審查者間溝通、縮短審查流程等有助於提昇整體作業效率與推廣之具體做法。又,「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相關法制化研修過程冗長,亦有改進空間,為提升綠建築與智慧建築之效益,似均有檢討強化法令研修與審查機制之必要。
 
調查報告尚指,我國「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屬推廣性質,經調查近7年(101-107)之智慧建築標章與候選證書占使用執照件數平均為0.05%、0.12%,比率偏低,應有進步空間;如按近7年樓地板面積占同期使用執照核發面積比則為1.7%、3.06%,比例仍低,營建署與建研所似可藉由公有建築物帶動示範推廣效應,並將ICT科技融入建築中,且重新審視鼓勵建築採用智慧化系統之可行性。
 
此外,有關於「建築技術規則」中導入智慧建築概念並予以法制化一節,據營建署稱已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第136條,用以銜接NCC規定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與「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後續並將以此為基礎持續滾動檢討修正相關因應法規等。惟為掌握全球數位化革命之趨勢,提升產業附加價值,以及符合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之永續發展政策目標,如何及時推廣運用於建築領域則仍待審慎研議。
 
調查報告並指陳,我國綠建築標章固屬推廣性質,惟對於透明化各類型建築物之節能成效似仍欠缺;98年起歐盟成員國開始推動「能源護照制度」,建築耗能量可換算為碳排放量,「建築能源護照」(Energy Performance Certificate,簡稱EPC)等同於「碳排量護照」,內政部允宜強化建築外殼耗能資訊透明揭露相關機制,針對高耗能、量體較大或公有建築物優先辦理,或研擬建築執照與房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登載外殼耗能分級資訊等措施之可行性,俾提升民眾對於購買房屋概況之瞭解與選擇。
 
監察委員陳小紅、林盛豐、趙永清及田秋堇均表示,為建構具包容、安全、韌性及永續特質的城市與鄉村,參考聯合國104年發布之17項永續發展目標(SDGs),我國「綠建築」及「智慧建築」允應再行檢視相關指標以與國際接軌;強化相關法制研析,以有效因應未來環境衝擊與體現聯合國永續發展(SDGs)指標之精神與需求。
 
有鑑於我國綠建築與智慧建築的推動,獎勵與推廣措施的吸引力不高,一般民眾對綠建築與智慧建築尚存有部分誤解,營建署與建研所允應加強宣導其實際效益,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俾擴增該等建築的質與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