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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於100年撤銷通緝時未通知併案通緝股訊問,書記官亦未將撤銷通緝書稿知會該股,致使該股遲至106年始分案偵辦,監院請臺中地檢署檢討改進

  • 日期:108-10-09

關於「據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辦理陳訴人所涉詐欺案件,於 99年8月16日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經該署發布通緝(下稱前案)。復因陳訴人另涉詐欺案件,經該署併案通緝(下稱後案)。嗣陳訴人100年7月25日遭緝獲移送該署時,該署相關人員僅通知後案承辦書記官,漏未通知前案承辦書記官且未予分案,致該署遲至106年1月始重啟偵辦前案。該署執行併案通緝案件,衍生漏未通知承辦股處理,相關人員有無違失,有無影響陳訴人權益?相關疑義,實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一案,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08年10月9日通過監委高鳳仙之調查報告。
 
高鳳仙表示,陳訴人於99至100年間先後涉犯詐欺等罪,經臺中地檢署以99年11月10日中檢輝偵金緝字第4075號通緝書發布通緝在案。嗣該署精股檢察官何建寬指示書記官何竹筠於100年4月18日製作中檢輝偵精緝字第1150號併案通緝書,對陳訴人發布併案通緝,該通緝書載有原通緝案號(即中檢輝偵金緝字第4075號)及偵查案號。因陳訴人於同年7月25緝獲,該署精股書記官何竹筠於同年月27日製作撤銷通緝書,惟精股檢察官何建寬未依規定使發布通緝之承辦股(即政股)訊問,書記官何竹筠亦未將撤銷通緝書稿先知會該股,致使收案及通緝在先之該署99年度偵字第19672號案雖已撤銷通緝,遲未另行分案續行偵辦。嗣106年1月因該署清理檔卷,始發現該案已撤銷通緝尚未分案,於同年月19日改分106年度偵緝字第189號,自100年7月27日撤銷通緝之日起至106年1月19日改分偵緝字之日止,延宕分案偵辦已逾5年餘。該署檢察官何建寬與書記官何竹筠未依規定通知前承辦股並訊問,延宕偵辦時效長達5年餘,核有違失。
 
高鳳仙指出,本案為同一檢察署就同一被告為二案以上通緝,被告緝獲時後案承辦人員未依規定疏未通知前案承辦人員,肇致延宕偵辦時效等情,本案雖發生於本院糾正相類案件前,惟凸顯實務上類似案件並非罕見,法務部允宜賡續檢視實務運作情形與需要,適時採取一案一緝、併案通緝或其他折衷方式等,確保國家刑罰權行使兼顧被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