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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底臺灣大學所屬知名研究團隊爆發違反學術倫理事件,事後再引發陽明大學另外一學倫事件,凸顯我國學術倫理品質之監督處理機制猶有不足,監察院要求行政院督同科技部與教育部檢討

  • 日期:108-10-04

針對105年底臺灣大學(下稱臺大)所屬知名研究團隊爆發違反學術倫理爭議事件,監察院張武修委員申請立案調查,並於今(10/4)日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
 
調查報告指出,105年年底,臺大與教育部先後於1個月內分別接獲檢舉,臺大所屬之某知名研究團隊涉及違反學術倫理情事,後續即由臺灣大學進行10篇相關論文之調查處理;至106年5月15日臺大調查完畢、同年6月23日該校教評會審議決定10餘名相關人員懲處,實際上已歷時逾半年,處理時效與相關法令規定未合。對於此案,教育部負有督導之責,該部至106年12月12日函復臺大表示「已悉;本案仍請學校加強教育宣導,以避免類似案件發生」,此際距離接獲檢舉,更已超過一年,全案之處理明顯延宕,超過「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8點「學校査處於4個月內完成」及「教育部3個月內初審及初審後1個月內複審」之規定。
 
另一方面,科技部在隔(106)年5月23日,也接獲針對同一研究團隊的檢舉,科技部對此先向臺大索取相關調查資料,至該部另行調查審議完竣,於107年2月追回該研究團隊與科技部有關之計畫主持費且核予研究人員停權處分。
 
監委表示,臺大106年時之處理結果,是核定計畫主持人「5年內不得申請研究計畫補助」且處理範圍完全未及科技部有關計畫;再者,若非科技部106年再度接獲檢舉,對於同一當事人在學術倫理方面之要求與課責,跨機關單位間並無聯繫,即產生學術研究責任追究上的疏漏,加上科技部、教育部與臺大的處分決定輕重有別,對於學術倫理品質之監督處理,實屬不利。
 
此外,此案在臺大調查後發現,涉及陽明大學ㄧ名教授顯亦違反學術倫理,因此由臺大函文通知陽明大學處理。然而,陽明大學幾經調查、重啟調查與審議,皆持「該名教授未違反學術倫理」之看法,甚至科技部於107年2月21日行文通知陽明大學此名教授違反學術倫理後,陽明大學學術誠信委員會至該年6月仍審議認定「該師未違反學術倫理,論文已完成原始資料勘誤,且經期刊重新接受,該師雖擔任主要作者,仍難以對論文之不當操作負責,但難謂本案論文無瑕疵,爰給予書面提醒」、同年9月18日亦決議「本會審查結論合宜,不影響該師之教師資格審定」。
 
監察院於108年7月4日詢問本案相關機關學校代表人員時,陽明大學對於其所屬的該名教師究否違反學術倫理,以及該名教師應負之學術倫理責任、教師資格認定等事宜,竟仍無法論定辦結。
 
雖然對於「違反學術倫理」科技部與教育部都已定義,並三令五申宣達,然從此案不難發現,查處機關、學校以及當事人對於違反學術倫理之認知,仍有巨大落差。行政主管機關與學校查處結果有嚴重歧見或者發生爭議時,尚無明快具體之解決做法;教育部官員接受監委詢問時即坦言,前述情形確令輿情「延燒」。
 
監察院認為,學術研究乃承先啟後之連續歷程,科學知識之建構亦須踏實,以避免因錯誤研究成果而導致社會成本浪費或產生危害,因此研究者均應以維護學術研究誠信為己任。然而,目前主管機關單位對於學術倫理品質之策進作為,仍不乏改善空間。
 
張委員進一步說明,目前防堵造假論文流通之作法,主要皆仰賴作者與期刊編輯,以撤稿方式進行把關,欠缺更積極的防範措施,以本案而言,事件歷時近3年之期間,案件相關論文目前還無法全數完成勘誤並被接受,換言之,這些論文仍有受到參考之機會,此情對於科學研究進展發生何種影響,值得重視。
 
另,105年臺大郭明良教授亦發生違反學術倫理事件,此後科技部與教育部雖已設法加強學術倫理教育之實施,可是執行上,學術倫理之教育對象卻偏重學生與新進教師。本案調查時,詢問主管機關學校代表人員亦表示「正教授,已無升等壓力者,有時真的不易推動。」張武修委員表示,資深教授或研究人員,為研究合作關係中的「導師」(mentor)角色,對於學術倫理之正確認識與運作可產生重大影響力,是以,學術倫理教育究應如何普及施予資深者,政府應拿出對策。
 
最後以本案觀之,臺大所屬的此名教師,自100年至106年獲科技部補助至少4個研究計畫,總核定經費金額為5,588萬元,然科技部審議處分僅追回計畫主持費68萬元,相關學校以及該2部之審議處理對象,也僅限於研究計畫團隊人員,均未論究從事研究所涉及之其他軟、硬體費用與研究收益。
 
張委員語重心長地提醒,研究者違反學術倫理所獲之利益,倘遠高於被處罰之代價,是否已誘導投機心態?主管機關允宜嚴正改正目前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