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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王美玉指出中油公司勞務承攬商有假承攬真僱傭,規避年資及資遣費損害勞工權益行為,提案糾正經濟部、中油公司

  • 日期:108-10-02

監察委員王美玉今天表示,中油公司自民國102年底起,經勞動檢查發現其勞務承攬廠商有假承攬真僱傭、簽訂定期契約以規避年資併計及資遣費等損害勞工權益之違法態樣與情節;同時中油公司加油站人員參與面試及指揮監督派駐勞工,遭勞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經濟部卻長期疏於管理,對派駐勞工在中油公司加油站提供勞務發生爭議時,未積極監督該公司及勞務承攬廠商確保勞工權益,致嚴重損害政府形象,核有怠失,監察院通過糾正經濟部及中油公司。

 

有關中油公司疑假承攬之名僱用加油工,惟該公司為國營事業機構,卻未訂定嚴謹之勞務委外契約並盡監督之責,致該勞務承包廠商透過不滿1年期之契約等方式,將派駐同一地點工作之勞工,藉由轉換不同雇主或事業單位、重新計算工作年資,影響勞工特別休假日數等基本權益一案,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2)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所提調查報告,提案糾正經濟部、中油公司。

 

王委員指出本案的糾正意見包括:

一、中油公司人員進用受預算員額限制,因此以「勞務承攬」辦理加油站人力運用。自102年底起,經勞動檢查發現中油公司之勞務承攬廠商有包括:假承攬真僱傭、簽訂定期契約以規避年資併計及資遣費等損害勞工權益之違法態樣與情節。另外,勞動部明確規定勞務承攬時不得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承攬人派駐勞工從事工作,中油公司加油站仍發生公司人員參與面試及指揮監督派駐勞工情事,且遭勞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而經濟部長期疏於管理,不僅放任中油公司介入勞務承攬人員之監督管理,面對派駐勞工在中油公司加油站提供勞務發生爭議時,亦未積極監督中油公司及勞務承攬廠商確保勞工權益,致嚴重損害政府形象,核有怠失。

 

二、現行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對於採「最低標決標」、「不同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廠商輪流承包勞務工作」定有維護品質之機制,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亦有廠商違反勞動法令之處罰及因應,情節重大者可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列為拒絕往來廠商。雖然中油公司指稱有依契約規定要求廠商遵守勞動法令並對違規廠商處罰,惟103年至107年僅有3件且罰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000元及2,000元,與受影響勞工人數及主管機關罰鍰金額相去甚遠;中油公司非但未對有違規紀錄廠商設定限制或更積極之履約管理,並且無法掌握勞務承攬廠商違反勞動法令情形,對於受僱勞務承攬廠商勞工之權益保障顯有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