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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辦理國軍數位迷彩野戰服換裝計畫,先修訂合約再暫緩計畫執行,判補償合約廠商5,700餘萬元,遭監院糾正。

  • 日期:108-09-19

針對「據審計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國防部為整合軍方與民間資源,協力執行軍需生產,推動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三O二廠委託民間經營執行國軍各式帽服產製,惟相關服裝籌補、換裝規劃未臻周延及各軍種未詳實預估採購項量,亟待研謀改善」等情乙案,經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議於本(19)日通過監察委員楊芳玲、蔡崇義、楊芳婉提出之調查報告,要求國防部確實檢討政策規劃與執行程序之疏漏,並強化各單位之橫向聯繫機制,以避免傷及立意良善之政策。

 

楊芳玲、蔡崇義、楊芳婉三位委員指出國軍服裝之籌補,除可滿足戰場使用及戰備需求,以提高戰力外,並有維持官兵健康,壯盛軍容,激勵士氣之目的,因此,國軍服裝籌補本應有嚴密之籌畫機制,以使國軍官兵能有完整之後勤支援。然國防部辦理第二期三○二廠委託民間經營案,橫向聯繫嚴重不足,於尚未核定數位迷彩野戰服(配件)籌補暨換裝計畫,即將「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三○二廠委託民間經營契約書」訂購品項中之抗近紅外線迷彩野戰服改以數位迷彩野戰服替代,復因該部暫緩辦理上開換裝計畫,致契約期間無法重新採購抗近紅外線迷彩服,產生供給不足之情事,戕害國軍服裝籌補制度,並造成廠商虧損,須補償廠商損失之三輸狀況。三位委員認為國防部執行國軍數位迷彩野戰服換裝計畫過程確屬失當,應予糾正。

 

楊芳玲、蔡崇義及楊芳婉委員調查也發現國防部為提升軍工廠營運效益、引進民間活力與企業化經營能力、促進相關產業發展,達到「國防工業植基於民間」之目標,95年起陸續辦理二期各5年之委託民間經營三○二廠採購案,惟執行過程中,第一期計畫因聯勤司令部人員於審標時未及時察覺投標文件企劃書內容,不符招標文件評選須知規定,且採購局於辦理行政訴訟過程,已知悉廠商企劃書內容未符規定,卻未予以實質審查並適法處置,一再推諉因應,延宕追繳5,000萬元押標金作業5年餘,以致罹於請求權時效,未能依法追繳。第二期又因委製金額偏低遭法院判補償合約廠商5,700餘萬元,內部作業失當,損及機關權益。監委要求國防部應確實檢討相關規劃與執行程序且引以為鑑,以避免因執行疏漏,傷及立意良善之政策。

 

楊芳玲、蔡崇義及楊芳婉三位委員語重心長的指出,國防部主要任務是建軍備戰,保衛國家安全,在委託民間經營三○二廠過程中,已發生上億元之不經濟支出。尤其在第二期,為提升國軍作戰部隊人員及裝備之偽裝隱蔽功能,並適合臺灣亞熱帶悶、溼、熱之氣候環境,開發數位迷彩野戰服,以替代抗近紅外線迷彩野戰服,實為強化國軍戰力之政策,竟因計畫執行不當,產生國軍迷彩野戰服供給不足,並造成廠商虧損,該部補償廠商損失之三輸狀況,實在令人痛心。三位監委要求國防部應該確實上緊發條,有效執行各項建軍備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