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重視新住民融入臺灣社會所衍生的權益問題 監察院提出調查研究報告呼籲政府積極應對

  • 日期:106-12-08

監察院年度通案性案件「新住民融入臺灣社會所衍生之相關權益探討」,經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7日下午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尹祚芊、仉桂美、蔡培村、劉德勳所完成的調查研究報告。
調查研究報告指出,由於我國整體移民政策方向定位不明,以致無法統整並有效引領下位法令及制度的架構,造成相關制度或法令的修正,經常陷入「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現象。再者,婚姻移民政策的規劃與推動執行,不僅涉及中央各部會間的業務權責及橫向協調合作,也牽涉到地方的整合與落實。但目前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的功能有限,協調整合及督導也流於形式,而地方政府協調整合機制不足、首長重視程度不一,監委於調查研究報告從四大面向提出問題與建議。
壹.在整體政策及協調整合面向:
隨著全球化浪潮、區域經濟崛起,跨國性的人口移動已成為各國普遍的趨勢與現象。我國伴隨著外籍勞工引進及資本外移後,也展開跨國及兩岸通婚頻繁的時代,87年至105年跨國(境)婚姻對數累計已有545,150對,已占臺灣全體婚配總數的18.90%。截至105年底新住民已突破52萬人,同時新住民生育的子女數也逐年累積增加,87年至105年共計38萬多人,占我國出生總人數的8.96%,新住民家庭已成為我國重要人口組成結構的一部分,如何使新住民順利融入臺灣社會,應是政府介入的政策重點。
監委建議政府必須調整過去防堵管制思維,積極統籌相關法規,研議是否制定專法,建立一套以多元文化價值為核心的政策。
貳.在經費來源及配置面向:監委發現,101年至105年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結構以「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宣導計畫」為主,比率將近6成,而攸關新住民經濟扶助的社會安全網經費則不及1成;補助對象又向政府機關及學校嚴重傾斜,比率近9成,民間團體僅占1成,致該基金遭質疑淪為政府「小金庫」。此外,目前地方政府推動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的經費來源,大多仰賴新住民發展基金及中央補助,占比達8成以上。因此建議政府宜擬定最適資源分配策略,研議逐步納入地方政府常規公務預算的可行性。
參.在服務輸送體系面向:目前政府仍無法有效觸及原設定或處境弱勢的新住民,實務上「看不見、無法站出來」的新住民,是現行服務輸送模式可能疏漏的對象。監委建議政府允宜調整服務輸送的方式,加強地方網絡單位的協同合作,強化關懷訪視的成效,進而提供適切的服務與協助。
肆.在新住民融入臺灣社會所衍生的相關權益面向:
一、 平等權及身分權方面,包括:目前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目前在身分權及服公職權,仍尚未盡一致;現行面談僅以「共同生活經驗」,作為判斷婚姻真實性的基準;政府仍可藉由不時查察的作法,推翻新住民在臺的居留身分;現行法規對於新住民離婚後的居留權及家庭團聚權保障,仍未盡周延,讓新住民惶恐不安;新住民及其子女受到歧視的現象,仍然存在,待政府審慎檢討妥善解決,以符人倫。
二、 生存權方面,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問題嚴重,但政府防治成效不彰,現行法規對於受暴新住民離婚後的居留權保障,也不夠周延。政府應正視此問題,針對新住民遭家暴問題的特殊性研提因應對策,並參照國外在相關法規中積極增定完成防家暴條款,保護新住民免於家暴的恐懼及危害。
三、 工作權及勞動權方面,雖然新住民投入就業市場的動機相當強烈,但仍面臨許多進入職場的障礙,包括:仍有雇主以身分證作為僱用的條件、語言溝通的困難(包括口音問題)、中文識字與書寫能力的不足、雇主的刻板印象等,致新住民於求職過程、薪資待遇、升遷發展上等受到限制,就業主要集中於服務業、基層技術或勞力性工作,工作收入以1萬至未滿2萬最多。而新住民進入職場後,遭到雇主剝削薪資福利待遇的情形,層出不窮,尤其是在不具規模的餐飲與服務業,包括:無勞保、健保、未提繳勞工退休金等,甚至勞保投保率僅達3成。亟待政府排除新住民遭遇的就業歧視,保障新住民的工作及勞動權益。
四、 教育權方面,新住民來臺不僅面臨中文溝通及識字問題,實務上學歷認證制度也對新住民的升學、求職及考取證照的機會,造成極大影響及限制,有待政府積極謀求對策。此外,在本院焦點團體座談時,與會者反映最強烈的議題即為滯留在新住民母國的孩子「跨國銜轉學生」問題,這些學生返臺後的生活適應、課業學習出現極大阻礙與困難,實務上已發生許多具體案例,但這些案例皆由各地方政府、各學校各行其是。政府應建立完善的處理機制及配套措施。
五、 健康權方面,懷孕的新住民仍須在臺居留滿6個月,方能申請參加健保,不盡合理。又生育保健通譯員是減少新住民語言隔閡及溝通障礙的重要橋梁,政府應妥善評估目前通譯員的配置及運用策略,落實對新住民健康權的保障。
六、 社會保障及社會參與方面,新住民未入籍前的社會安全保障闕漏、列冊低收入戶的新住民家庭無法獲得房屋租金補助、跨國托育所衍生返臺後接續教育困難與融入社會不易的困境,建議政府全盤檢視相關社會福利法規及研擬適切的政策與作法,並培力新住民充分參與公共事務,以促進新住民的基本社會保障與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