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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口湖鄉前鄉長蔡永常 以人頭司機詐領公款 供女兒繳交汽車貸款 違失情節重大 遭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6-09-07

監察院調查「雲林縣口湖鄉前鄉長蔡永常,以人頭司機詐領公款供其女繳交汽車貸款」案,於今(7)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及章仁香提出之彈劾案,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蔡永常自99年3月1日初任雲林縣口湖鄉(下稱口湖鄉)第16屆鄉長,並自103年12月25日連任口湖鄉第17屆鄉長,綜理口湖鄉行政事務,有口湖鄉公所人事任用權,是依法任用服務於國家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而受有俸給之公務員。
然而,103年間,蔡永常之女竟與當時的鄉公所司機,輪流開車搭載蔡永常跑行程,並與該名司機朋分薪資。至103年底,原司機打算離職,蔡永常之女竟與鄉長室秘書共同謀議使用司機人頭,虛設相關職務資料,以繼續替蔡永常開車並領取該份薪資;以上謀議內容,經蔡永常同意,且經鄉公所主任秘書再度確認蔡永常意思後,便交代不知情之口湖鄉公所行政室員工辦理核發司機薪資事宜,經不知情之行政室主任、主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財政課課長核章,最後經主任秘書核章,並蓋用「口湖鄉鄉長蔡永常(甲)」章而代為決行。直至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接獲檢舉,本案東窗事發。
被彈劾人蔡永常身為口湖鄉鄉長,理應覈實檢據辦理核銷程序,竟不思以身作則,以上開方式不實核銷公款,守法觀念淡薄,除觸犯刑事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等規定,嚴重戕害公務人員廉潔形象,為整飭官箴,並杜絕僥倖,監察院認其應有予以懲戒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