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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辦理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 核有相關違失 監察院糾正文化部暨所屬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

  • 日期:106-08-11

文化部辦理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核有相關違失。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6年8月10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陳慶財、蔡培村、李月德提案,糾正文化部暨所屬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文化部暨所屬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於該中心興建計畫擬定階段,對於營運及風險管理等均未翔實評估,又未先進行財務分析即貿然決定大幅擴增該廳院規模,肇致硬體經費驟增,並大幅增加未來營運補助支出,加劇政府財政負擔,計畫評估顯未切實,殊有不當。
(一)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現為文化部)於94年9月14日提報「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經行政院於94年11月24日核定,計畫總經費新臺幣(下同)83.6億元,各廳院觀眾總席次數4,900席,預估每年虧損數為2.49億元至2.67億元,惟無計算依據,後於98年7月3日經行政院核定,觀眾總席次增為5,984席,其中資本門增為92.05億元,增加幅度達21.12%,修正計畫中對未來營運之評估,每年虧損達8.315億元,均賴政府經費補助。
(二)104年10月文化部送請行政院再次核定第5次修正計畫,因物價上漲等因素,資本門經費再增為99.91億元,如以每個座位每年平均補助款15萬元作為計算標準,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正式啟用營運後,每年應獲政府補助款約9億元。是以,文化部於研擬計畫階段,對攸關營運及風險管理等評估過於草率,又未覈實分析政府每年應補助負擔費用,致未能及時有效反映未來營運虧損情形;又於設計階段未經財務評估及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即貿然決定大幅增加廳院觀眾總席次數,肇致計畫經費驟增,並有大幅增加政府未來補助負擔,該計畫評估顯未盡切實。
(三)本案如以國家兩廳院(下稱兩廳院)於94年度至103年度收支情形為例,扣除政府補助款後,每年營運仍虧損約3億9,557萬餘元至5億4,373萬餘元不等,平均虧損金額為4億7,333萬餘元。又兩廳院地處臺北市,自76年10月31日開幕營運至今,至103年底歷時27年之經營,近10年平均每年虧損金額尚達4億7,333萬餘元,對照本案於94年9月14日陳報計畫中,興建規模4,900席已然較兩廳院之4,000席座位為高(本案確定觀眾總席次為5,984席),且廳院規模與營運成本明顯成正比關係,當時計畫評估每年虧損數卻僅為2.49億元至2.67億元間,其計畫評估顯過於樂觀不實。
二、文化部暨所屬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未考量工程性質複雜程度,應妥為協調整合各標施工界面,肇致各標界面衝突頻仍、工序紊亂,致使工期一再展延,並衍生設備受潮受損,恐有遭廠商求償或完工驗收後即因不堪使用須予汰換情事,原訂98年12月底竣工,後延至106年10月底,計畫期程展延7年餘,經費由83.6億元增為107.545億元,核有違失。
(一)文化部暨所屬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執行該計畫之硬體建設,實際發包分7標執行,分別為:主體結構工程(第1標)、建築機電空調工程(第2標)、特殊設備工程-舞台燈光音效座椅(第3標)、管風琴採購(第4標)、景觀工程(第5標)、捷運連通道工程(第6標)、營運辦公室裝修工程(第7標),惟分標後未妥為協調整合各標施工界面,導致各標工程界面衝突不斷,整合費時且缺乏效率,經統計截至調查結束日止,各標工程因他標施工界面影響,申請不計工期及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履約爭議調解結果多達1,914天;已召開之界面衝突協調會議達260餘次,各標澄清事項累計達1,699件次。
(二)本案審計部於104年9月11日實地查核發現,第3標之舞台機械、燈光、音響及第4標之管風琴等貴重設備均已進場,且部分開始安裝,惟第2標之金屬屋頂工程仍在施工中且尚未完成斷水,因受104年5、8、9月間(104年5月22日至26日、8月25至31日、9月7日)連日大雨影響,各廳院嚴重積水,全館未完成斷水,嚴重影響施工,且造成部分設備受損,該籌備處顯能未審酌金屬屋頂工程為整體建築結構之主要部分,且屋頂斷水為確保後續工程順利進行,設施、材料不受雨水侵襲、毀壞之重要步驟,即將原屬第1標工程之金屬屋頂,延遲1年後再併第2標發包,後續又未妥為協調整合各標之施工程序,肇致屋頂延遲斷水影響後續第3標以後各標工程施工並造成設備受損,衍生後續工程標廠商求償及保固責任爭議,顯有未當。
(三)次查,第3標特殊設備工程係將舞台機械設備與燈光、音響等專業設備合併發包,施工廠商依契約規定辦理設備型錄之送審,其中燈光、音響及其控制設備部分於102年至103年間陸續提出,經設計監造廠商數次審查後核定,相關設備亦陸續由承攬廠商向國外製造商訂購,並於102年12月至103年12月間交貨,再陸續運抵現場查驗、施工安裝。另該藝術中心預計於106年10月完工並正式開館營運,屆時相關設備均已係2至3年前之低階產品,且如前述在進場安裝期間,建築物之屋頂尚未完成斷水,施工安裝環境處於潮濕、高溫狀態,對燈光、音響等昂貴設備之耐用性已產生不利影響。有關舞台專業燈光、音響設備之特性,已見於前揭專案管理廠商評估報告之建築師意見中,該等電子產品汰換週期甚短,具採購、安裝、使用上之獨立性且對於安裝環境溫濕度要求甚高,理應配合整體工程進度,妥慎規劃發包方式及時程,俾使該等設備能發揮最大效用,惟因該籌備處考慮欠周,分標策略不當,使全案有可能重蹈兩廳院開幕(76年10月31日)不久即需進行大規模更新汰換燈光音響設備之覆轍。
(四)本案工程進度部分,103年1月13日行政院核定第4次修正,該計畫總進度為82.56%,且除第1標主體工程已完工(較原契約工期遲延259日完工),其餘各標工程進度落後情形,截至106年6月止,分別為:第2標落後1351天;第3標落後1000天;第5標落後750天;第6標(尚未竣工)落後111天;第7標落後816天,本案籌建計畫書歷經行政院6次修正計畫核定,工程由原訂98年12月底竣工,延至106年10月底,雖已趕工惟完工期程已延遲7年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