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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監獄6囚逃獄案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提案糾正法務部、矯正署及高雄監獄 回應6囚之作業金不足訴求

  • 日期:105-09-14

104年2月11日高雄監獄6名受刑人挾持人質奪取槍彈越獄事件,監察院除於105年8月16日提案彈劾監獄長官外,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亦於今(14)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所提之糾正案及調查報告,糾正法務部、該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及所屬高雄監獄(下稱高雄監獄),並請行政院檢討改善。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說明,有關6名受刑人持槍挾持人質事件,高雄監獄於整體事件處理失當,故提案糾正,理由大致為:高雄監獄平日疏於工場作業工具之管理及檢身機制,致該監6名受刑人於104年2月11日輕易將作業用剪刀夾帶出工場,進而挾持人質發生暴動越獄事件;又該監平日未重視警鈴設置及測試,各級主管人員於暴動初始處置疏誤,致失應變鎮暴之先機,復未依矯正署所訂定之作業要點及演習應變計畫處置,肇致事件擴大,演變成大量槍彈被奪,受刑人與員警槍戰之嚴重後果;該監於案發當日下午即報告不實之換人質消息,更於翌日清晨事件落幕後,再向法務部提出上開不實說法之檢討報告,使矯正署載於104年2月13日公布之調查報告,引發爭議,嗣方由法務部責成矯正署重行調查,再提出續行調查報告更正,嚴重損害矯正機關之公信力,核有重大違失。
調查委員表示, 6名受刑人曾透過矯正署前署長於媒體上所提的5點訴求(1.為何不能比照陳前總統保外醫治。2.假釋及三振法案之適當性及勞作金不足。3.判決不公。4.請馬前總統救救受刑人。5.減刑只減微罪。),其中關於勞作金不足之訴求,提案糾正矯正署,理由為:各矯正機關103年度收容人參加作業總平均人數4萬7,977人,參與自營作業人數4,395人(約占9.16%),從事委託加工作業人數3萬6,526人(約占76.13%)。全臺42個矯正機關中,從事自營作業者,每月平均所得勞作金最高為屏東監獄新臺幣(下同)11,822元,最低為花蓮看守所139元,低於500元者僅3個監所,高於1,000元者高達28個監所;從事委託加工作業者,每月平均所得勞作金最高為明德外役監獄1,790元,最低為金門監獄僅138元,低於500元者高達38個監所,其中7個監所低於200元,高雄監獄僅191元。各矯正機關從事不同作業之收容人所得勞作金相差過鉅,易生不平之心,與聯合國「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關於矯正機關應建立囚犯工作公平報酬制度之規定不符,且大部分收容人無法藉由作業所得勞作金,維持日常生活所需,須長期依賴親友救濟,有損其人性尊嚴,致使 6位受刑人以「靠家人接濟,活得毫無尊嚴」為由,而越獄自殺,核有違失。(其他訴求,保外就醫標準監察院前有調查案並請法務部研議,判決不公應循司法救濟途徑,假釋、三振法案及減刑條例均屬行政及立法機關職掌之政策及立法問題。)
調查委員指出,矯正機關長年超收問題嚴重,故提案糾正法務部,並請行政院檢討改善,理由為:法務部雖於103年間擴監臺中女子監獄,於104年間接管國防部移撥之臺南監獄及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看守所而成立臺南監獄第2監獄及八德外役監獄,使104年度各矯正機關超收比例比103年度之16.2%低,但仍高達12.9%(收容人數共62,899名,超收7,223名),且平均每位收容人分配面積僅約0.62坪,不符我國應至少分配0.7坪之規定,亦遠低於美國2.24坪及日本2坪,顯見超收問題依然嚴重。再者,各矯正機關現有戒護人力僅4,567名,與收容人之比例為1:13.77,有逐年惡化之趨勢,且遠高於外國,顯示戒護人力嚴重短缺。此外,各矯正機關教化人員現有員額僅381名,與收容人數之比例約為1:165,顯示教化人力短缺情形嚴重。而且,行政院104年核定之戒護人員專業加給金額20年未調整,直接及間接戒護人員之加給每月僅3,000元及2,300元,較警察人員之警勤加給及海巡等專業人員之危險職務加給減少許多。法務部長年未採行積極有效措施,致使矯正機關長期存在上開問題,不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禁止不人道處遇規定,且使戒護安全風險大幅升高,易生監獄暴動事件,核有違失。行政院允應協調相關機關,協助矯正署完成矯正機關擴建計畫、改進收容人生活空間、增加戒護及教化人力、適度調整戒護人員之專業加給,以保障收容人之基本人權,避免監獄事故發生。
調查委員亦表示,矯正署因未依規定給予受刑人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故提案糾正,理由為:監獄行刑法第45條及其施行細則等明定矯正機關對於受刑人有斟酌保健上之必要而給與飲食、物品,並供用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之義務,受刑人除在處遇上有必要而可使用自備衣被外,均應使用非自備之國產統一顏色及式樣衣被。矯正署卻以矯正機關給與受刑人相關生活用品應斟酌保健上必要性等要件為由,函令矯正機關對於不合其所定貧困補助標準之受刑人均不給與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致使絕大多數受刑人均須自備內衣褲、棉被、枕頭、墊被、拖鞋、保溫水杯、牙刷、牙膏、毛巾、香皂、洗髮乳、衛生紙、洗碗精、洗衣粉等日常生活所需物品,除違背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意旨,亦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應予受刑人合於人道及尊嚴處遇之規定不符,實有違失。
調查委員亦指出,除提案糾正外,高雄監獄對於被挾持之管理員懲處失當,又漠視受挾持人員之治療輔導需求,故請其檢討改進見復,理由為:6名受刑人持利器於衛生科刺傷2人,在接見室刺傷3人,嗣挾持管理員及替代役男,企圖破窗越獄。高雄監獄未對暴動越獄事實經過詳加考核,貿然將後續衍生被奪槍彈之嚴重後果,歸咎於管理員被挾持所致,既未能說明及舉證證明管理員在當時情境中,可以積極抵抗而未抵抗之事實,且未能說明及舉證證明管理員未積極抵抗,是本件事故發生之原因,即以管理員「誤判情勢,應變能力不足,未能積極抵抗,致未能有效處置,顯有疏誤」為由,依據「未能即時適當處置,致生事故」規定,給予記過1次處分,於法不合,實有違失。又該監漠視上開受挾持及攻擊之戒護人員及役男應接受適當治療輔導之需求,僅於案發後辦理2次相關心靈團體講座,至監察院履勘現場提出應予輔導之要求後,始自104年4月10日請精神科醫師到監進行個別心理諮商,處置顯有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