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鶯歌區歷史悠久且極具文化資產保存價值的「協興瓦窯」,因市府文化局長達10年未依法進行登錄、審查及列冊追蹤等法定程序,致遭拆毀,文化資產保存不力,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今(10)日審議通過監察委員江綺雯、副院長孫大川提案,糾正新北市政府,並函請文化部檢討改善。
監委指出,鶯歌「協興瓦窯」是燒製磚瓦的傳統古窯,具極高文化資產保存價值,但市府以尊重「協興瓦窯」所有人「意願」為由,未依法進行保存,致該窯遭拆毀;但查文化部歷年函釋,有關私有古蹟指定或歷史建築登錄等法定程序,並非必須徵得所有人同意後才能進行;故新北市文化局怠於依法進行法定審查程序,應作為而不作為,致令「協興瓦窯」遭到拆毀,核有違失。
監委表示,本案再經深入調查後發現,該府在92年完成「臺北縣91年度歷史建築清查計畫」後,文化資產科並未積極依據清查結果辦理後續作業,致未指定古蹟及登錄歷史建築高達237處,佔全數之89%;且在95年函請各鄉鎮市公所調查文化資產所有人之保存意願,查報獲知有21處具有保存意願,卻未依法辦理審查、列冊追蹤,長達近10年,直至監察院調查,始於今(104)年8、9月兩個月內,急辦其中14件,惟同時亦發現其中有5件勾選同意的回條公文遺失不知去向,無法據以辦理,經監委二度約詢後,僅找回其中2件予以補正,其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監察院除糾正新北市政府外,並函請該府議處失職人員。
監委另指出,文化部雖於91年補助地方政府進行歷史建築清查計畫,但事後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監察院亦要求文化部確實檢討改進。
監委進一步表示,對於私有古蹟、私有歷史建築免徵或減半房屋稅及地價稅獎勵誘因不足,導致所有人不願意、不同意被指定或登錄的問題,監察院要求文化部應彙集綜整包括民意、地方政府實際執行困境、古蹟指定歷史建築登錄基準不明確等各項問題與資料,善用民間資源、借鏡國外經驗,研議可行之道或酌予修法,確保文化資產完整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