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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補助彰化縣政府設置廚餘堆肥廠效能不彰

  • 日期:104-05-06

環保署補助彰化縣政府設置廚餘堆肥場,相關用地不符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彰化縣政府未督導所屬協調用地變更事宜,環保署核定補助經費,卻未善盡監督之責,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今(6)日通過監委章仁香、尹祚芊提案,糾正環保署、彰化縣政府,並通過本案調查報告。
本案調查報告指出,彰化縣秀水鄉廚餘堆肥廠明顯存有環境欠整潔、熟廚餘回收筒混攙塑膠袋、長條竹棒等不屬回收範圍之雜物、翻堆空間不足及處理運作方式缺乏標準規範等缺失,凸顯國內廚餘回收處理廠現場作業環境查核考評機制、配套法令與環境教育宣導措施之疏漏及不足,一併要求環保署積極督同地方主管機關切實檢討改進。
本案糾正案文指出之缺失如下:
一、 廚餘除深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外,更可大幅降低垃圾清理成本,減少焚化廠處理負擔,因此,地方廚餘堆肥廠之興建於國內現階段環境保護與農業政策,有其需求及必要性。經查其興建既經環保署審查後核定補助經費,環保署自應善盡職責,就相關設廠土地適宜性、運作方式及設備處理量妥為規範及把關,並落實後續追蹤管考作業,以促其達成預期效益,惟地方廚餘堆肥廠頻生處理量高估與處理效能不如預期情事,例如:經環保署補助設置之69座地方廚餘堆肥廠,103年實際日處理量未及設計日處理量之一半者,占2成75以上。甚至有3成以上地方廚餘堆肥廠用地不符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情事,環保署洵未善盡職責,顯有欠當。
二、 彰化縣政府疏未督促所屬積極協助秀水鄉公所及溪州鄉公所取得廚餘堆肥廠所需合法用地及協調解決其用地變更事宜,於審查該等公所提報計畫時,復未審慎查核土地使用分區相關資料,致該等堆肥廠因用地不符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而肇生相關廚餘設備迄今無法合法運轉、閒置或廠房無法申請建築執照之窘況,核有欠當。
三、 彰化縣政府未能督促該縣環保局審慎覈實評估轄內廚餘堆肥廠之處理量與其營運所需專業技術人力及運作成本,亦未落實後續追蹤監督及管考工作,致轄內4座廚餘堆肥廠實際處理量與預估處理量差距甚大,平均實際日處理量僅為環保署核定補助處理量之17.55%,更僅為計畫預估處理總量之6.02%,明顯高估不實,部分廚餘處理設備甚至因欠缺專業人力、營運經費或機械故障而閒置,洵有欠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