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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分基金轉投資藥華公司未適當評估投資風險 監察院糾正國家發展委員會

  • 日期:103-07-02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開發分基金,在未能確認轉投資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管理階層是否涉及舞弊前,仍參與該公司增資,致開發分基金面臨極大風險。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3年7月2日通過監察委員馬秀如提案,糾正國家發展委員會。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主管在95年2月9日辭職,開發分基金未能確認該公司最高管理階層是否涉及舞弊,暨內部控制是否已嚴重失靈前,仍參與該公司95年5月增資,致該基金投資面臨極大風險,相關作為應予檢討。
二、開發分基金95年2月已獲藥華公司離職財務主管說明,知悉該公司管理階層、相關交易及內部控制均有疑慮,該基金卻未積極保障自身權益,遲至96年7月才初步確認該公司管理階層已嚴重危害公司及開發分基金投資權益,顯有延宕、怠忽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