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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服務成效不彰 監察院糾正教育部及20個縣市政府

  • 日期:102-08-15

教育部及地方政府未能依法落實推展家庭教育活動,各地家庭教育中心服務成效不彰,與家庭有關的社會問題日益嚴重,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102年8月15日通過監察委員沈美真、黃武次、劉玉山提案,糾正教育部及嘉義市等20縣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長久以來各地家庭教育中心推展家庭教育,策略及模式未能符合弱勢家庭的實際需求,也缺乏橫向聯繫及合作機制,有效掌握目標家庭,進而主動提供適當服務,僅被動等待需求家庭自行尋求協助,加以該中心知名度不足,均造成服務成效不彰,與家庭有關的社會問題日趨嚴重。教育部迄未深切檢討改進並採取有效督導作為,確有違失。
二、 由於單親及隔代教養家庭缺乏足夠的資源及支持系統,已衍生諸多社會問題,中輟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個案、矯正機關收容少年來自單親及隔代教養家庭比率逾5成;教育部對於類此應先接受家庭教育的對象,卻未能依法積極推動相關服務措施,並督促各地家庭教育中心主動掌握此類家庭,有效落實執行家庭教育,以提升此類家庭的家庭教育知能,服務成效不彰,實有疏失。
三、 家庭教育法92年2月6日施行迄今,已逾10年,嘉義市、屏東縣、金門縣、連江縣等4個地方政府迄未依法完成設置家庭教育中心法制程序,核有違失,教育部難辭督導不周之違失。
四、 教育部未能督促各地方政府確實依法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致各地家庭教育中心所進用人員中,將近7成未具專業資格,實有疏失;新竹縣、花蓮縣及連江縣家庭教育中心所進用人員,皆未具有專業資格,顯見該地方政府未善盡監督職責,也有疏失。
五、 各地家庭教育中心人力長期不足,現有人力僅達合理員額數3成左右,該中心在人力不足下,多仰賴志願工作人員協助家庭教育推展;各中心所徵訓的人員,僅1.3%具專業資格,卻必須承擔家庭教育的專業核心工作,造成志工深受挫折,也影響個案服務成效,無法落實家庭教育推展,教育部迄未積極妥謀有效解決方案,實有怠失。
六、 桃園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嘉義市及金門縣政府在家庭教育中心人力不足下,仍兼辦非屬家庭教育業務,或調至教育局(處)辦理其他業務,實有違失;教育部明知上開情形,迄未採取有效督導作為,促使地方政府檢討改進,顯有怠失。
七、 兒童及少年受虐人數逐年顯著增加,其中7成以上施虐者為父母親,施虐因素中,「缺乏親職教育知識」及「婚姻關係失調」比率逾6成,並有持續上升趨勢;教育部及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共計20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單位,迄未對施虐父母實施家庭教育,致無法充分發揮家庭教育應有的積極功能,實有怠失。
八、 我國離婚率逐年提升,造成單親家庭比率增加,教育部未能督促各地方政府及所屬家庭教育中心積極依法推動婚前教育及新婚教育,致全國接受婚前或新婚家庭教育課程人數偏低,無法從預防面有效提升國人婚姻品質及知能,以減少離婚,實有疏失。
九、 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及各地家庭教育中心,執行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輔導,成效不彰,教育部難辭督導不周之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