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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員警嚴重違反警紀  監察院糾正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

  • 日期:102-08-08

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前刑事小隊長王文俊,向刑案被告及家屬詐取財物,又藉機與嫌犯配偶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花蓮縣警察局與吉安分局防弊機制不彰,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2年8月8日通過監察委員余騰芳提案,糾正花蓮縣警察局與吉安分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吉安分局前刑事小隊長王文俊身為警察人員,知法犯法,為謀取個人不當利益,向刑案被告及家屬詐取財物瀆職,並藉機與嫌犯配偶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重創警紀,有重大違失。
二、 吉安分局94年4月間偵辦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偵查程序不完備,承辦刑警又多次與嫌犯涉足有女陪侍之色情場所,嚴重傷害警譽。
三、 花蓮縣警察局與吉安分局各級長官未善盡主管監督考核職責,督察人員未能掌握預警情資,適時防處,防弊機制不彰,均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