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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望安鄉公所違法標售鄉有土地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06-06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無視內政部及澎湖縣政府,多次要求該鄉停止辦理違法土地標售及移轉,蓄意規避主計及政風人員監督,反而配合業者炒作特定土地,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2年6月6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馬秀如提案,糾正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訂定「澎湖縣望安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土地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違反都市計畫法、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內政部函釋,澎湖縣政府不准備查,鄉公所竟仍逕行發布實施,且不再報縣府備查,並憑以標售鄉有土地,有嚴重違失。
二、 望安鄉公所冒然成立望安鄉公所財產審議委員會,委員會規模不當,再偽造會議紀錄,偽稱委員會已作成標售土地的決議,辦法未公告、成員尚未聘定,卻強行要求成員召開會議,有明顯違失。
三、 望安鄉公所標售土地,一次標售超過千筆土地、標案底價及履約保證金均偏低、判斷得標與否的標準異於常情,再加上公告內容不足,隱匿關鍵資訊等作法,涉有配合土地炒作業者採行特定投標策略,付出低成本卻可取得鉅額利潤,並確保其得標之嫌,均有嚴重違失。
四、 望安鄉公所出售土地標案,公告投標須知內容屬契約重要文件,但決標後簽訂的土地買賣契約,竟與投標須知履約規定不同,違失情節重大。
五、 望安鄉公所無視內政部及縣府多次要求停止標售土地的命令,執意標售土地,有重大違失。
六、 望安鄉公所簽辦本標售土地案時,在公文辦理過程中,蓄意不會簽主計及政風人員,規避監督,後來再補列會辦字句,要求承辦人員配合,實有違失。
七、 望安鄉公所違法完成土地標售後,內政部再明文禁止土地移轉,但該公所仍置之不理,違失情節重大。
八、 望安鄉公所為規避審計機關查核該鄉受贈土地管理情形,自95年起,屢次托詞拒絕提供完整資料,未依法作詳實答復或提供資料,實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