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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網路色情氾濫 內政部等3機關未依法裁處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05-09

國內網路應召站或色情網站充斥,網路內容情色及性交易訊息氾濫,內政部、法務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未能依法取締處罰及公告,移除不當內容,有效管理,網路淪為不法業者犯罪工具,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2年5月9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沈美真、余騰芳、馬以工提案,糾正內政部、法務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目前屢見少女被色情業者餵食毒品,待少女上癮後,即遭業者以毒品控制賣淫,法務部及內政部等主管機關未加重視,也無積極偵辦作為,實有怠失。
二、 兒童及少年被迫從事性交易情形嚴重,由被害兒童少年本人向地檢署求助者占案件來源5成多可以得知,法務部及內政部既未依法成立檢警專責任務編組,又未整合分析相關資訊,只有少數兒童少年被救援,法務部及內政部查緝不力,核有怠失。
三、 對網路應召等性交訊息刊登者及受託刊登業者,法律明定刑責及行政罰,然色情網站媒介性交易日益猖獗,法務部、內政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未依法積極偵辦刑責,進行取締裁罰及公告,移除不當內容,有效遏止,致法律規範形同虛設,實有違失。
四、 內政部兒童局統計,平均每年被查獲從事性交易的兒少約514人,中途學校安置學員中,70%有業者或他人參與聯繫情形,惟警政署96至100年查獲非法容留媒介僅23.5%,足徵警政署對利用兒少賣淫謀利的網路性交易犯罪集團,查緝績效不彰,核有違失。
五、 網路性交易案件部分主機雖設於境外,增加查緝困難,但性交易案行為人及發生地點均在國內,偵緝途徑頗多,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未確實負起指揮、督導偵辦責任,致查獲兒少性交易案件,平均一案僅救援1.03人,偵破犯罪集團績效不彰。
六、 內政部警政署未落實本身及相關機關資訊整合及協調聯繫,相關業務僅就統計結果提供引用,未加查證、核對或確實運用,足徵兒少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督導小組」及「執行小組」未發揮預期功能。
七、 國內色情網站氾濫,充斥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卻否認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曾依法裁罰,也未積極建立與推動不當內容過濾軟體或其他防護機制,僅設「WIN網路e窗口」,「被動」受理民眾申訴,未能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身心發展的網際網路內容,顯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