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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啟聰學校性侵案 監察院糾正臺南啟聰學校等4機關

  • 日期:101-08-16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8年來爆發164件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受害學生身心嚴重受創,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1年8月16日通過監委高鳳仙、陳健民提案,糾正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教育部、內政部、臺南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臺南啟聰學校自93年起至101年1月發生164件疑似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發生地點遍及學生宿舍、校車、校園、校外等,被害人及加害人各約90位,受害學生身心嚴重受創,該校未依法採取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措施,違失情節重大。
二、臺南啟聰學校發生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共有70件未依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87件未依法通報教育部,有嚴重怠失。
三、臺南啟聰學校未依法將校園性侵及性騷擾案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共有44件未調查未處理,2件知悉後未依法召開性平會,17件違法自行調查處理;98年以前未成立調查小組積極處理案件,對是否成立調查小組填載不實,成立調查小組後又未提供足夠人力支援,有諸多違失。
四、臺南啟聰學校未依法即時提供加害人及被害人心理諮商輔導等協助,導致校園性侵及性騷擾事件一再發生,也有違失。
五、臺南啟聰學校未聘具聽障溝通能力的專業人員,教師關心度及防治知能不足,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流於形式,相關專業服務辦理消極,轉銜服務填寫極草率,均有違失。
六、教育部對臺南啟聰學校發生的性侵及性騷擾案,長期未依法查核及追蹤列管,遲至100年6月才組調查小組前往該校調查,媒體報導後仍未積極查明實際案情及件數,對於該校及他機關函報的性侵性騷擾案件不聞不問;指派生病的專門委員王春城代理校長,代理不滿3個月即開始請假,並任意指派實習輔導處主任代理校長,教育部消極作為,導致類似案件不斷發生,嚴重影響學生權益。
七、內政部函頒99年「性侵害案件開結案評估指標」的規定內容,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導致社工人員未落實於法定24小時內進行調查處理及4日內提出調查報告的規定,確有疏失。
八、臺南市政府處理臺南啟聰學校案件時,將個案委由社工督導決行,欠缺復判機制,導致不少誤判情事,且未依法即時對被害人及加害人進行治療、輔導,也有違失。
監察院已於101年7月16日通過彈劾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藍順德、前臺南啟聰學校校長林細貞、周志岳等16人,全案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