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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貿然停建 工期延宕44個月 損失1,870億元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經濟部及臺電公司

  • 日期:101-03-20

行政院89年貿然停建施工逾3成的臺電核四工程,造成增加工期44個月及不必要損失1,870億元,未來核四是否安全運轉,因而屢遭質疑,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1年3月20日通過並公布監委陳永祥、馬秀如提案,糾正行政院、經濟部及臺電公司。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行政院89年10月27日貿然停建進度已達33.81%的核四工程,引發朝野紛爭及政局不安,造成停工110天。復工後工期延宕、預算追加、鉅額損失及品質安全疑慮。行政院決策過程草率,不計後果,一意孤行,視國家重大建設如等閒,違法失職,難辭其咎。
二、 經濟部成立「核四計畫再評估委員會」,未採納專家及臺電專業建議,有球員兼裁判及預設立場之嫌,立場偏袒,有失公允;經濟部為核四計畫督導機關,對於臺電公司事後三度詢問核四停建相關疑義,一再模糊虛應,致所屬無所適從,怠忽職守。經濟部預設立場在先,缺乏政策擔當在後,確有可議。
三、 臺電公司為迎合上意,在行政院貿然宣布停建核四當日,未待上級機關正式函示或召開董事會應變,立即由公司高層以口諭方式擅自傳達停建核四。國外廠商部分,竟由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計畫工程師署名,倉促發函指示廠商無限期停止契約執行,有違行政常規,行事草率,不顧後果,影響股東及全民權益,臺電公司咎由自取,顯有失職。
四、 臺電公司核四工程未採統包方式辦理,又無總顧問協助整合數百件標案複雜施工界面,臺電對核四技術專業不足及管理不善,衍生諸多缺失,甚至未來核四是否安全運轉也遭質疑,行政院暨所屬相關部會、臺電公司均難辭其咎,須澈底檢討改進,具體提出品質安全保證,以除民眾疑慮。
五、 行政院自行宣布停建核四及臺電通知廠商暫停合約執行,再評估期間及停工110天造成採購作業延宕,停工造成部分工程終止合約及廠商人員離退、財務發生困難,復工後又陸續遭遇廠商倒閉、砂石供應短缺、兩波原物料價格大幅上漲等影響,使履約爭議惡化及責任難以釐清,核四工期至少延宕89個月;核四計畫已4次修訂期程,目前已逾一號機展延後預訂商轉日期,仍未提出第5次修訂計畫期程,實有不當。
六、 核四110天停復工,僅計入復工後直接增支經費及使用高價火力發電之機會成本,損失已高達1,870億元,損失金額尚未考量國家信譽等傷害,可見核四停建決策草率不當造成驚人代價,將由全民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