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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代收代辦費巧立名目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

  • 日期:99-06-18

現行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費,諸多巧立名目,行政院、教育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長期未評估合理性,怠忽職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99年6月18日,通過監委沈美真、吳豐山、陳進利提出糾正行政院、教育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現行代收代辦費,包括班級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學生活動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等,部分本屬學費或雜費,卻巧立名目,核有不當。
二、行政院及教育部長期未檢視及評估代收代辦費項目的合理性,長期沿用教育廳時代的規範,且政府教育支出預算逐年成長,卻以「財政困難」,作為無法負擔部分代收代辦費用的藉口,明顯怠忽職守。
三、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費的爭議,政府未確實檢討處理,應定期限全面檢討,並訂定合理的收費標準。
提案監委表示,目前國民中小學就學相關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3部分。學費部分依法免收,雜費部分現行國民小學並未收取,公立國中則由行政院編列預算全額補助,故公立國民中小學均不須繳納學雜費。代收代辦費的收支辦法則由各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