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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實大客車駕駛超時管理」

  • 日期:99-01-1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議通過對勞委會辦理公路客運業司機工時稽查未能落實管考;交通部暨所屬公路總局未對近年因疲勞駕駛及司機健康問題之肇禍事件深切檢討以訂定公路客運業司機合理駕駛時間及審驗制度等,有所違失之糾正案。
本調查係於98年10月15日統聯客運發生4死5傷重大車禍後,即由監察委員程仁宏及趙昌平申請自動調查。經約詢交通部路政司司長、公路總局副局長及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與勞動檢查處處長等人,並向上開單位調閱相關卷證後,發現勞委會及交通部核有三項違失如下:
一、勞委會辦理公路客運業司機工時稽查,長久坐視超時工作之嚴重性,僅就稽查結果轉送各地勞政單位裁罰,對後續執行及改善措施未能落實追蹤管考,輕忽該行業攸關公眾安全之特性,顯有疏失。
依勞基法規定公路客運業駕駛之工時,除天災、事變等突發事件等特殊情形方得超過工時12小時;又勞委會自92初年迄今,每年均辦理國道客運專案檢查,並將司機超時工作、無休假等情形,列為加強查察之重點;然卻僅就稽查結果轉送各地勞政單位裁罰,對後續執行及改善措施未能落實追蹤管考,長久忽視公路客運業駕駛超時工作之嚴重性,輕忽攸關公眾安全之特性,顯有疏失。
二、交通部未能參酌先進國家對公路客運業合理駕駛時間之制訂,復未對近年因疲勞駕駛之肇禍事件深切檢討,以訂定司機合理駕駛時間,未能落實安全大眾運輸之目標,顯有迨失。
歐盟及英國規定每連續或累積4.5小時開車時間,需要45分鐘休息,或分成2至3次休息,每次不得少於15分鐘;澳洲每連續或累積駕車5小時,需要休息30分鐘。然臺灣針對職業駕駛工時皆是以勞基法及勞動條件等事項來規範工時問題,並無將一般勞工及職業駕駛勞工工時規定區隔訂定。
再者,經查94年至98年間國道公路汽車客運發生六件重大交通事故造成21人死亡、60人受傷,而肇事原因主要以疲勞駕車或精神不濟而肇禍,卻未見相關交通單位有所妥適之檢討。
三、交通部公路總局於執行大客車駕駛審驗措施,未能記取近年發生多次公路客運業司機因個人健康因素,中斷行車任務之教訓,訂定妥適之健檢項目與標準,顯見未能保障乘車旅客及行車安全。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職業大客車駕駛體檢規定逾60歲以上者才另增加胸部大片X光檢查、心電圖檢查及血壓等三項檢查項目,其中還有多項自填部分,對職業駕駛是否因工作權之維護而有所隱瞞,亦仍有疑慮,顯示交通部公路總局於執行大客車駕駛定期審驗措施,對職業駕駛之體檢項目及標準未能妥適研議。
總結
監委程仁宏、趙昌平表示,值此年關將近,長程客運之交通安全問題更不容忽視,因而就上述所提三項違失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交通部提出糾正。
另監委程仁宏、趙昌平復表示,交通部暨所屬公路總局針對有助於改善公路客運業行車安全之各項管理與措施,如職業大型車駕駛員回訓制度、公路客運業駕駛在出車前除現行酒精之檢測外,對血壓、體溫、精神狀態之檢測及記錄,尚無法源強制業者執行、長途客運是否配置雙駕駛或於中途轉運站替換駕駛之措施,並研議裝置車上防睡警示裝置及陀螺儀、行車監視器等有效提升行車安全之裝置,及將行車紀錄器納入行車安全取締之依據等,皆應予妥適納入考量研議,以保障大眾運輸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