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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對國立臺灣體育大學併校決定反覆且該校未善用補助款,監察院提案糾正

  • 日期:98-10-15

教育部未勾稽大學評鑑及獎勵與師資質量考核關係及國立臺灣體育大學(臺中)未善用教學卓越補助經費、教育部併校決定過程反覆導致經費無實際成效、國立臺灣體育大學(臺中)未依規定善用併校計畫經費並導致引起第一副校長蘇文仁利用併校計畫經費出國旅遊之疑,教育部未善盡督考之責,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10月15日通過並公布監委程仁宏所提糾正教育部、國立台灣體育學院【97年2月1日至98年7月31日為國立臺灣體育大學(臺中)】案。
糾正案文指出,國立臺灣體育大學(臺中)96學年度有2個研究所、6個學系均未達師資質量考核指標,但卻被核定為「教學卓越學校」,顯見教育部對大學評鑑及獎勵與師資質量考核相互矛盾,缺失甚明。
另外,審計部針對96年度獲教育部補助教學卓越經費使用情形,國立臺灣體育大學(臺中)接受教育部補助款2,450萬元,該校另編列配合款254萬餘元,執行96年度「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執行期間自96年12月13日至97年9月30日。但該校未建立協助教師教學專業成長專責單位、教師評鑑制度仍處試評階段尚未正式實施,且部分考核指標未達計畫量化目標,國外旅費的編列也欠嚴謹,皆有待檢討。
糾正案文表示,國立臺灣體育學院96年召開校務會議,通過與國立體育學院合併為國立台灣體育大學,97年2月兩校正式合併,並分別為國立臺灣體育大學(桃園)、國立臺灣體育大學(臺中)。然至97年11月國立臺灣體育大學(臺中)召開校務會,決議通過「不繼續執行國立臺灣體育大學實質整併作業」。兩校併校並非大學合併之首例,教育部對於兩校合併案反覆無法定案,卻草率予以補助,顯有重大違失,教育部亦應依規定追回相關補助。
糾正案文提及,教育部連續2年補助國立臺灣體育大學(臺中)執行「兩校整併計畫與改善訓練科技及教學環境」計畫經費,核有欠妥,其中「整合型運動競技訓練對國內外移地訓練」及「國際體育學術實質交流」經費未依規定繳回未執行項目經費,核有不當。
此外,國立臺灣體育大學(臺中)95年未事先辦理「推動成立體育院校整併暨成立體育大學強化競技訓練與運動科研專案補助計畫」移地訓練變更,且將經費移供參訪性質之交流項目使用,也未依規定提出報告,導致引起第一副校長蘇文仁(目前為國立台灣體育學院代理校長)利用併校計畫經費出國旅遊之疑,核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