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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飼料管理立法延宕、且無替代方案 農委會兩大缺失遭糾正

  • 日期:98-05-06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議於98年5月6日通過監察委員程仁宏、楊美鈴委員調查,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輕忽怠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3年6月24日第114次委員會議,即促請「儘速就寵物飼料管理措施加以規範」之決定,與立法委員暨消保團體等各界民意多次反映敦促該會儘速制定專法管理之建議,消極被動地延宕立法期程多年;又該會於制定寵物飼料管理法之前,也未能籌謀其他有效的納管替代方案,縱任類似案件重蹈覆轍等情,涉有下列兩項重大怠失之糾正案。
一、行政院農委會輕忽怠慢監督機關之決定與各界民意多次反映之建言,迨被指定為寵物及相關產品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始加速研議制定專法草案,實難辭立法延宕未就法制缺漏修補之咎:
按93年6月24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14次委員會議,就「寶路狗飼料造成狗隻腎臟病事件」報告案,曾決定「請主管機關農委會儘速就寵物飼料管理措施加以規範,以有效維護消費者權益」;而立法院前立法委員陳學聖於93年3月12日建請「針對寵物飼料,確有必要管理,以保障飼主權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93年3月24日之記者會,亦呼籲政府權責單位要儘速訂定寵物(動物)飼料管理辦法,前立法委員賴幸媛更於94年8月16日召開「寶路狗糧飼主疑似集體慢性中毒記者會」之新聞稿中,明確要求「農委會應該在一個月內擬出寵物飼料納管的方案」,消基會且於96年11月20日召開記者會,再次提出呼籲主管機關不應再漠視飼主及寵物的權益與安全,應儘速立法!
是以農委會未能遵照消保工作之監督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14次委員會議之明確決定,並及時回應各界民意多次之殷切建議與呼籲,迨97年12月22日被指定為寵物及相關產品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在本院調查後,始加速研議制定專法草案,實難辭立法延宕之咎。
二、農委會於制定寵物飼料管理法之前,未能本於權責,妥為綢繆有效納管替代方案,縱任類似案件,再度發生,洵有疏失:
查現行飼料管理法之主管機關為農委會,惟依據飼料管理法第三條規定,所指飼料僅及於經濟動物飼料,並不包括寵物飼料,而寵物飼料之原料同樣是來自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其加工之農產品,故該會理當為寵物飼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殆無疑義。
是以在未制定專屬管理法規之前,倘能本於權責,積極輔導相關產業團體自行訂定相關基準自主管理來強化寵物飼料之自我把關措施,即使不另訂專法,亦可考慮在飼料管理法中另訂「寵物飼料」專章,或增列「寵物飼料」之準用條款,即可先權宜納管,尚非於法無據。此外,亦可考量依現行消保法等規定,審視消費生活之發展必要,將得採取之各項必要措施加以強化,並歸納整理訂頒管理規範,俾規制業者及提供地方機關執行之參考依據,以利寵物飼主權益之維護。
且93年3月間爆發「寶路」飼料事件,致近萬隻狗集體死亡案,激起飼主民怨沸騰,而98年1月間,台灣再度發生由吉泰公司生產之泰旺及彼特飼料含有黃麴毒素,造成數百隻寵物因食用該飼料而集體暴斃死亡事件,足見農委會未能記取上開93年3月間之慘痛教訓,於制定寵物飼料管理法之前,先行本於權責,妥為綢繆其他有效納管的替代方案,任令類似事件重蹈覆轍,洵有疏失。
總結
鑑於少子化、高齡化、單身人口增加等人口結構的改變,加上生活壓力沉重,人際關係疏離及情感關係重整等社會生活型態的影響,現代人與寵物的關係已跳脫過去的工具性及主從關係,寵物被視為家庭成員、伴侶,甚至被飼主視如己出,因此飼主對寵物食衣住行育樂等相關需求之重視程度逐漸增加。此外,依據農委會96年度委託調查結果,該年度我國家犬為1,321,438頭,家貓280,638頭。又依該會97年度委託調查研究結果,推估我國寵物犬貓市場相關消費規模約250億元,顯見無論寵物犬貓總數量與其市場規模均頗為龐大,且近來寵物飼料發生黃麴毒素含量過高問題,造成不少寵物傷亡,致社會民意迭次要求應將寵物相關產品,予以制定專法妥善管理。
監委程仁宏、楊美鈴特別指出:本院除了發揮監察權能「糾彈不法、澄清吏治、保障人權、紓解民怨」之外,本於「愛屋及烏」之精神,亦關注此一攸關數百萬寵物「動物權益」之重大課題,乃於受理中華民國關愛動物保護協會之陳訴後,積極進行調查本案,並從釐清相關案情中發現農委會涉有上開疏失,爰予提案糾正,並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見復。本院特藉此鄭重要求農委會務必要儘速完成寵物飼料管理法草案之相關法制作業,並澈底落實寵物食品之各項把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