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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鄉食水嵙溪排水改善工程未落實施工品質管理,高委員鳳仙提案糾正台中縣政府

  • 日期:98-04-21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本(98)年4月21日通過並公布高委員鳳仙所提糾正台中縣政府案。案由為:台中縣政府辦理「新社鄉食水嵙溪番社嶺橋上下游排水改善工程」,在欠缺流域整體治理規劃及水理與結構計算之情況下,竟率然施設安全性顯有不足之護岸,且未落實施工品質管理作業,督促所屬善盡監造及驗收職責,肇致承包廠商偷工減料可趁之機,護岸完工未及5個月即遭颱風洪水沖毀,迄今仍未見復建或要求賠償等善後處置,任令公帑損失而消極不作為,確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依據行政院95年5月3日修正核定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1階段(95~96年度)實施計畫」內容,早於95年底即著手辦理「食水嵙溪排水系統治理規劃及治理計畫」,並於97年10月22日經水利署審查工作小組初步審查認可,刻正依程序報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審查中。臺中縣政府未待經濟部水利署該項治理規劃完成,即率然設計、發包整治零星河段,致浪貴寶貴公帑,且有礙後續排水系統治理成效,洵有未當。另該縣政府未經任何水理及結構計算,亦無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彙編「重力式擋土牆」基本圖說,恣意設計發包安全性不足之擋土牆式護岸,確有疏失。
糾正案並表示:本案工程自96年12月21日開工後,監工人員未曾就指定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相關監工日報表、抽驗紀錄表、材料試驗報告或結算驗收證明等,均僅由協助監工之約僱人員核章,而未見主辦監工人員核章。該縣政府未能督促所屬落實施工品質管理作業並善盡監造職責,縱容派定監工人員廢弛職務,恣由僅具約僱身分之協辦人員獨擔監工重責,肇致抽驗紀錄偽載不實、承商代填監工日報表及偷工減料可趁之機,確有違失。另該縣政府辦理本案工程結算驗收過程草率,僅憑承商提送竣工報告,未經現場勘驗認可,即貿然認定工程完工應付全部工程款。嗣辦理工程驗收過程,僅就各段護岸起訖端點,測量牆身長度、高度、及頂端厚度等3項外觀尺寸,不僅未能發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缺失,甚至實測部分護岸頂端牆身厚度不足25%時,竟未依據契約規定要求承商限期改正,而仍准予驗收、付款,其工程結算驗收過程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進一步認為:本案工程半數護岸於保固期內坍塌、損壞,其可責於承商責任之部分,臺中縣政府迄今仍以案繫司法程序為由,拒不依契約要求承商履行保固責任,亦未見復建或要求賠償等善後處置,任令公帑損失而消極不作為,誠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