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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林內鄉焚化廠停建案未經周妥評估,李委員炳南、余委員騰芳提案糾正雲林縣政府、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 日期:98-04-21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98)年4月21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炳南、余委員騰芳所提糾正雲林縣政府、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案。案由為:雲林縣政府及該縣環境保護局未經周妥評估、擬具轄內垃圾處理替代方案及籌措經費來源無虞前,即率與達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終止林內鄉BOO焚化廠契約,其理由難謂妥適充分,行政程序亦未見完備,肇致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判斷結果未悉利於該府權益。復於該廠空氣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及該縣環境保護局局長等核發及核派等行政作業程序,迭生無視專業審查意見、未明法令及未符法制等疏漏及缺失,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雲林縣政府及縣環保局輕忽律師專業建議,未採行賠償風險較小之方案,逕以尚待查證且未臻充分之理由,與本案焚化廠得標廠商終止契約,肇致仲裁協會判斷雲林縣政府應給付承建商約新臺幣29億元,該縣政府及該縣環保局顯有欠周延與謹慎。該縣政府及該縣環保局明知終止本案契約須經環保署備查,卻在未完備該程序前即率與為之,針對轄內垃圾處理替代方案、相關配套措施暨經費來源,亦未經規劃周妥無虞,即擅終止契約,且未經縣務會議討論及該縣議會、林內鄉民代表會同意,均有未妥。
糾正案文並表示:該縣政府為本案焚化廠主辦機關,針對達榮公司空氣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之申請過程,除應善盡協助之責外,就該申請文件不合法程式或手續等缺失,亦應選擇對該公司權益損害最少之方式,妥予詳細明確之說明,一次通知達榮公司補正。然該縣環保局除歷次審查意見未見一貫性迭有新增外,復未就該空操許可申請文件之缺失,詳細明確說明並一次通知達榮公司補正,顯有未當。此外,該焚化廠空操許可申請案,歷經達榮公司及縣府5次以上之審查及補正,既經縣府依法聘請之專家學者悉數贊成審查通過,該縣環保局局長理應依法並按分層負責劃分為渠核定之職權速予決定,該局卻推諉簽請縣長核示,未尊重專業意見依法同意該公司進行後續試車相關前置準備作業,而予羈延緩發,殊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