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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一)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法務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台灣高檢署﹚案。案由為:法務部受理監察院委託調查周鳳山之陳情案,罔顧行政院衛生署,對於醫師法條文新函釋之意旨,曲意迴

  • 日期:89-10-11

  糾正案文指出:查該案陳訴人周鳳山,因其訴訟案件被告陳雪滿﹙台北縣中和市天恩診所醫師李效國之妻﹚,未具有醫師或護士資格,於民國﹙下同﹚七十九年四月九日上午十時,陳訴人攜其六歲女兒周昭瑞,前往天恩診所就診後,因未見好轉,旋於是日下午七時許再度求診時,陳雪滿竟在未有醫師在場指示監督之情形下,擅自為周童施打針劑,執行醫療業務。周童次日死亡﹙李效國另由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業務過失致死罪,現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案經陳訴人向板橋地檢署,提出告訴,惟判不起訴處分。陳訴人聲請再議,經台灣高檢署駁回再議之聲請,案乃確定。其間,陳訴人曾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對陳雪滿違反醫師法案,再行告訴,惟經檢察官以因查無新事實、新證據而予簽結。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同署檢察官邱美育,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之情形,而將陳雪滿以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嫌,提起公訴。案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拾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陳訴人認各級檢察官涉有違法不起訴、法務部涉有包庇所屬之嫌,而向監察院陳訴。糾正文以該案法務部及台灣高檢署有下列二點缺失:
一、 法務部罔顧行政院衛生署,對於醫師法條文新函釋之意旨,曲意迴護台灣高檢署、及板橋地檢署,未就監察院囑託事項,覈實查復,致查復不實,顯然有虧上級主管機關之職責,殊欠允當,應予切實檢討改進。
二、 台灣高檢署誤引衛生機關對於「醫師輔助人員」資格認定之舊函釋,漠視且曲解『其他醫事人員』資格之既有規定,難脫草率疏脫之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