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二項違失如下:一、 東星大樓之結構設計及建造施工有重大缺陷,台北市政府依法負有審核之責,卻未能察覺,致住戶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並影響公眾安全,該市府作業輕忽、草率,核有違失。二、 台北市政府未落實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五條之一之規範,建立完備之管理機制,積極辦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之審查工作,其怠忽之責,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