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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院候補法官石育恩涉不當查詢案件,並與詐騙集團律師有不當財物往來;桃園地檢署候補檢察官吳亞芝涉不當查詢案件,並傳送書類及資料予男友,均嚴重損及司法形象,監察院通過彈劾

  • 日期:114-03-13

被彈劾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候補法官石育恩,非公務使用「司法院使用前案資料查詢系統」(下稱「前案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相關案件共8筆,又與詐騙集團律師之間,有不當財物往來;被彈劾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候補檢察官吳亞芝,非公務使用「法務部單一窗口之書類檢查系統」(下稱「書類系統」)共8筆,又知悉男友將偵訊筆錄大要提供給詐騙集團律師,涉犯洩密等罪,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偵辦,均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4年3月6日13位審查委員全數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王麗珍、郭文東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4年劾字第3號彈劾案)已於114年3月13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石育恩非公務使用「前案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相關案件共8筆;又石育恩與詐團律師鄭○○有現金新臺幣(下同)330萬元之資金往來且來源不明;又石育恩受鄭○○委託攜帶受派案之現金10萬元,轉交予黃○○等人的律師費等情。以上,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第16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院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要點第4點、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30點、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對外連線資料管理要點第4點第1款、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3點、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2條等規定。
 
二、被彈劾人吳亞芝非公務使用「書類系統」之查詢資料,並將資料傳給男友朱○○律師;另吳亞芝即時監看鄭○○在「○勝與他的快樂組員」群組之派案後,積極鼓勵朱○○要打入詐騙集團的圈子,並接詐騙集團案件,吳亞芝知悉朱○○提供偵訊筆錄大要給鄭○○,朱○○等人已涉犯洩密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及一般洗錢等罪,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及第5項偵查中不得公開或揭露之規定,吳亞芝身為檢察官卻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開始偵查等情。以上,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第16條、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第4點、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5條第1項等規定。
 
三、被彈劾人石育恩前開行為違失情節重大,且毫無悔意,顯已不適任法官之職務;又被彈劾人吳亞芝身為檢察官除上開違失外,且其已知悉詐騙集團律師朱○○等人涉犯洩密、洗錢等罪,仍積極鼓勵朱○○搶接詐騙集團的案件,卻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偵辦,亦不適任檢察官之職務,建請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依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官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及第89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50條……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予以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