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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春日鄉前鄉長柯自強,涉嫌以職務之便出租設備,再持假領據向公所請款後占為己有,違失事證明確,監察院通過彈劾

  • 日期:113-12-17

屏東縣春日鄉前鄉長柯自強於任職期間,利用不知情親友為人頭,出租屏東縣春日鄉歸崇社區發展協會設備予春日鄉公所,獲得新臺幣(下同)23萬9,900元之不法利益,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行為已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監察院於113年12月10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趙永清、蔡崇義、郭文東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3年劾字第28號彈劾案)已於113年12月17日公告彈劾案文、審查決定書及審查委員表決附具理由情形。2位審查委員附具決定不成立理由略以,葉宜津委員認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第2款,已褫奪公權是否有懲戒必要,案文未明確說明;高涌誠委員認為本案已褫奪公權確定,未說明應受懲戒之必要,恐有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第2款之免議情形。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自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屏東縣春日鄉鄉長,總理春日鄉公所各項職務,對該公所各課室承辦業務具有審核、核定權限,並負責決行該公所各項採購案。其因職務上之機會知悉春日鄉公所經常自辦節日慶典或運動會等大型活動,而有租借設備之採購需求,竟未經屏東縣春日鄉歸崇社區發展協會之同意,由被彈劾人指示春日鄉公所附屬幼兒園之詹姓員工,負責被彈劾人因擔任歸崇協會理事長而持有歸崇協會所有之音響、燈光、舞台等設備之出租接洽窗口,將設備出租予春日鄉公所,作為春日鄉公所辦理如104年喚我音樂系列活動等15項活動使用。

二、被彈劾人復為規避相關規定,竟指示詹姓員工以不知情親友為人頭出租設備予鄉公所,再持人頭名義製作不實領據向鄉公所請款。不知情的公所人員將不實單據憑證依公文流程呈送及登載,而被彈劾人有核准權限並核章付款,再由詹姓員工代領,隨後被彈劾人便據為己有,獲得23萬9,900元不法利益。

三、被彈劾人於監察院詢問時,坦承有上開圖利之事實。本案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2月23日112年度原訴字第52號判決,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等罪,共1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緩刑確定之日起1年4月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5年在案。

四、被彈劾人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且其身為民選之地方首長,竟為圖一己之私利而為此違失行為,不僅害及個人之形象,並已損害政府之信譽,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有應受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