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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局長陳凱凌涉嫌貪污索賄、不法超貸、洗錢、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財產申報不實及濫用首長職權,罔顧法紀,敗壞官箴,監察院通過監委蔡崇義、林國明、王麗珍提案彈劾

  • 日期:112-11-15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臺南市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後以112年度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陳凱凌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等5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另審計部查核臺南市經發局首長宿舍租賃作業,發現陳凱凌涉有財產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情事。陳凱凌行政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經監察委員蔡崇義、林國明、王麗珍調查後,提案彈劾陳凱凌,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14日經全數審查委員通過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陳凱凌擔任臺南市經發局局長,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然卻罔顧法紀,假借其職務上權力、機會,要求並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80萬元、飲宴應酬及性招待13萬7,200元,並於偵查中無法合理說明其他不明財產來源,且隱匿財產未依法申報;另陳凱凌於109年1月就任局長後,即以市府公有宿舍未符合需求,指示該局秘書室於市區租賃房舍做為首長宿舍使用,不顧該局秘書室、會計室及政風室多次表示應依規定辦理、會辦市府相關權責單位並由市府層級核准意見,卻仍僭越市府之職權於109年6月22日中午自行核定同意辦理首長宿舍租賃及經費支出,並於同(22)日下午強勢主導屬員完成簽陳「109年度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首長宿舍租賃案」勞務採購案及開、決標,違反臺南市政府宿舍借用及管理要點、利益衝突迴避及預算法規定,不法攫取房屋租金及租賃相關費用(押金、水、電、瓦斯、通信、停車位及管理費等)之財產上利益共計21萬7,173元,核有財務上不法及不忠於職務行為;此外,陳凱凌不當指示屬員、裁量濫用或怠惰辦理「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及「柳營科技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代操作勞務採購案」造成執行進度延宕及公庫損失。上開陳凱凌之行為業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第17條及第19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至第5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及第12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及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32條、預算法第25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5條至第7條等規定,且情節重大,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之行為。

彈劾案文另指出,陳凱凌110年間購買臺○公司「悅○○」建案房屋,簽約時要求於總價內加計400萬元作為「裝潢準備金」,藉此提高總價並欺騙地政士登錄不實實價在實價登錄系統,向彰化銀行超貸,詐取296萬636元現金;為隱匿該筆犯罪所得,假借委託友人購買股票,分次以現金方式交付友人上開款項,以此方式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涉犯洗錢,雖該犯罪行為經偵查機關認定不涉職務上行為,惟已違背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且陳凱凌身居高位,動見觀瞻,所作所為有失官箴,並嚴重損及政府執行健全不動產市場重大政策之決心與信譽,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之違法行為,依法應受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