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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大鞍國小劉育成校長,因涉多起校園性平事件,經南投縣政府依現行不適任校長處理規定,命其「請假、配合調查、離開校園現場且不得接觸疑似被害人」。惟其請假接受調查期間,仍不當聯繫投訴學生及其家長,繼續指揮監督校務,嚴重漠視南投縣政府禁令;詎為該校某教師因洩密案遭停聘調查情事,透過民意代表對南投縣政府及學校人員施壓,濫用職權。為免其利用校長職務妨礙案件調查,監察院通過糾舉,移請教育部部長依法處理

  • 日期:112-09-07

南投縣竹山鎮大鞍國小劉育成校長,於今(112)年6月間,遭畢業多年學生出面控訴有撫摸、親吻等性騷擾行為;事件曝光後,南投縣政府旋即寄發普查信,啟動清查學生實際受害情形以及性平事件處理程序,且依現行不適任校長處理規定命令被糾舉人「請假、配合調查、離開校園現場且不得接觸疑似被害人」。惟被糾舉人請假期間仍指揮監督校務、未切實離開校園,並不當聯繫投訴學生及家長,甚至為某同事因洩密案件遭停聘處分一事,竟聯絡民意代表向南投縣政府及大鞍國小施壓,嚴重漠視南投縣政府命令與相關法規,不適宜再領導學校校務。監察院於112年9月7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張菊芳提案,糾舉劉育成,全案移送教育部部長依法處理。

三位監委指出,112年8月16日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之前,學校校長涉及校園性平案件尚無停聘靜候調查之規定;修法後,校長涉及性別平等及利用權勢違反專業倫理關係等案件之相關條文,遲至113年3月8日才生效施行,因此南投縣政府目前對於被指控涉及多起、長年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的劉育成校長,僅能發文要求其「請假、配合調查、離開校園現場且不得接觸疑似被害人」,尚未能對其採取更強力之停聘、解聘等措施。
 
葉大華、王麗珍、張菊芳三位監委調查發現,南投縣政府曾於112年6月15日、112年6月19日兩度發文予劉育成校長,明確要求其請假配合調查至本案結束,並應離開校園現場(包括宿舍),且不得接觸疑似被害人,以維護校園安全及保障學生之受教權。可是劉育成校長卻於112年7月間接受南投縣性平會調查訪談後知悉投訴學生身分,透過該生導師輾轉聯繫學生與其家長,明顯意圖掩蓋事實,致南投縣政府於112年8月2日第三度發文對劉校長提出警告。對此,劉育成校長接受監察院調查時坦承不諱,其行為顯已嚴重違反南投縣政府命令及程序外接觸之法令規定。
 
此外,劉育成校長任職期間所涉及相關性平案件情形,目前由南投縣政府寄發問卷普查中,但其於請假期間仍不斷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學校工友傳話等方式指揮監督校務,同樣違反前述「應離開校園現場」之禁令,也確實影響疑似校園性平事件通報及潛在被害學生求助意願,為避免他利用校長職務妨礙案件之清查,自有急速處分調離現職之必要。
 
監委並表示,劉育成擔任國小校長及性平會主任委員,綜理校務及性平業務,且自78年開始任教迄今,是資深教育人員,自應熟知教育法令、嚴守職分,維護學生權益,卻遭指控涉及多件疑似校園性平案件;請假接受調查期間,除有前述不當接觸疑似被害人、未切實離開校園現場的行為外,他甚至為了同校某教師疑涉洩密遭停聘靜候調查,基於權力地位濫用,主動提議請託民意代表對南投縣政府教育處及學校施壓,讓該教師於112年6月27日停聘,旋於6月30日復職,二天半就完成調查並復職,劉育成嚴重藐視教師法定救濟程序與南投縣政府命令,所為實非身為校長應有之處事態度,確不適宜再領導學校校務,應予急速處分以調離現職。
 
本案經監察院依職權提案糾舉審查決定,移送教育部部長依法處理。
 
 
註:
所謂糾舉,監察院依憲法第97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監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監察法第21條規定:「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除關於刑事或軍法部份另候各該管機關依法辦理外,至遲應於1個月內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予以處理,並得先予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其認為不應處分者,應即向監察院聲復理由。」監察法第22條第2項並指出:「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不依前條規定處分或決定不應處分,如被糾舉人員因改被彈劾而受懲戒時,其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應負失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