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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3月3日興達電廠大修測試,未依標準作業程序撤卡,投入隔離開關,發生閃絡接地故障,造成電力系統分裂,影響549萬餘戶案,該廠簡明峯、吳俊德、李威廷及歐皖麟涉有違失,監委蔡崇義、蕭自佑、葉宜津提案通過彈劾

  • 日期:112-07-05

台電公司興達發電廠2號機大修,345KV(北)開關場3540斷路器、3541隔離開關掛卡開啟,副卡交修護處,並由其進行維護保養工作,惟電氣組111年3月3日進行隔離開關3541測試前,誤認斷路器之絕緣氣體已回充,且值班人員明知其沒有副卡,仍同意「以簽名方式“暫”銷卡」(註),致投入後發生閃絡接地故障,造成電力系統分裂,全台約549萬餘戶停電,經監察院調查,屬人為疏失,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2年7月4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蕭自佑、葉宜津提案,彈劾簡明峯、吳俊德、李威廷及歐皖麟,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副卡未到,正卡切勿撤除」,乃電廠天條,「設備閉鎖及復原管制作業程序」明確規定,然被彈劾人簡明峯(時任興達發電廠變電一課長)、吳俊德(時任興達發電廠電氣經理)於所屬提出3541帶電動作測試工作聯絡書時,未掌握大修工作進度,誤認斷路器3540已完成大修,且未要求所屬提出副卡,率然同意該測試,而被彈劾人李威廷(時任興達發電廠開關場值班主任)則未善盡把關責任,同意被彈劾人簡明峯於副卡未到情形下,以簽名方式“暫”銷卡,致3541隔離開關投入時,發生閃絡型接地故障,而此電弧特性電流未達差動跳脫電流持續達5秒以上,依電驛保護設計邏輯,關閉廠內第一道保護功能,以致全台549萬餘戶停電,停電賠償金額新臺幣約7.6億元。茲臚列被彈劾人簡明峯、吳俊德、李威廷及歐皖麟所涉之違失情節如下:

一、 被彈劾人簡明峯,於3540斷路器未充填絕緣氣體(SF6)、副卡未到及所屬未將鄰接3540納入3541試驗工作聯絡書工作內容檢討情況下,誤認3541帶電動作試驗不會引起跳機風險,且事故當日以簽名方式“暫”銷卡,“暫”銷卡前未現場確認3540 SF6充填狀況,投切3541,致生閃絡接地故障,顯有違失。

二、 被彈劾人吳俊德,監督所屬落實維護作業及大修工作,惟興二機大修期間,未確實掌握大修進度,於3540斷路器、3541隔離開關副卡未到情況下,未確實審核3541帶電動作測試可能引起之跳機風險,批准3541帶電動作測試,致生303事故,顯有違失。

三、 被彈劾人李威廷,身為值班主任,負工作聯絡書複核及設備撤卡把關之責,惟未善盡3541帶電動作測試工作聯絡書複核之責,且於3540、3541副卡未到情形下,同意被彈劾人簡明峯以簽名方式“暫”銷卡,違反設備閉鎖及復原管制作業程序之撤卡、復電規定,致生閃絡接地故障,核有違失。

四、 被彈劾人歐皖麟(時任興達發電廠廠長),負責督導全廠行政及有關運轉效率、維護改善、工作安全等技術性之策畫及監督,完成可靠之供電,然所屬風險辨識及專業知識不足,副卡未到,以簽名方式“暫”銷卡,引發549萬餘戶停電,應負督導不周之責。

綜上,被彈劾人等所為,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與第8條規定,並已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註:依台電公司規定,副卡未到,正卡切勿撤除,並無以簽名方式暫銷卡規定。被彈劾人所述「以簽名方式暫銷卡」,係測試人員以簽名方式暫時撤卡之做法,實為便宜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