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4日新聞稿暨同日由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舉行記者會所發布,有關吳孟勳律師與翁茂鍾、石木欽不當飲宴接觸乙節,應予刪除並澄清說明。

  • 日期:111-11-30

一、本院民國109年8月14日發布之「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自86年至106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不當接觸並購買其所經營控制之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違反法官法,嚴重損害司法公正性,監察院彈劾石木欽」新聞稿第7點:「7.佳和炒股案臺北地院第一審審理期間,石木欽與刑事被告翁茂鍾及委任律師吳孟勳不當飲宴接觸。」暨同日由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舉行記者會發布「佳和炒股案高院審理時,石木欽與刑事被告翁茂鍾及辯護人吳孟勳律師有不當接觸」乙節。
 
二、吳孟勳律師並未與石木欽、翁茂鍾飲宴接觸,上開新聞稿及記者會有關吳孟勳律師之部分,爰予刪除,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