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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地院洪幸前主任調查保護官,因個人職務恩怨,將被害少年、其他安置少年及報復對象個人資料洩漏予林嫌,以私害公涉違反公務員保密規定;士林地院姜麗香法官出具認知有誤且對林嫌有利之法官意見書,未持平公正判斷所掌握訊息,違背司法人員通報義務,有違法官倫理規範;高雄地院侯弘偉法官因姜麗香法官告知而知悉林嫌涉案後,未遵守職務分際頻繁與林嫌接觸,並遭檢察官以涉嫌洩密簽分他案偵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監察院通過3人之彈劾案

  • 日期:111-08-05

被彈劾人洪幸、姜麗香、侯弘偉等3人之違失行為,所涉情節重大,監察院於4日審查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林國明所提彈劾案,經審查委員全數通過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被害人甲男於108年初至109年8月間,於安置期間遭林嫌強制猥褻、性騷擾及傷害恐嚇。甲男告知伯父及社工後,被林嫌知悉,林嫌於某日深夜逼迫甲男寫澄清書,甲男不從遂遭林嫌毆打,期間雖大喊救命,竟無人理會。伯父將此情告知G保護官,G保護官遂告知姜麗香案情,姜麗香隨即透過侯弘偉取得洪幸聯繫方式,並委託洪幸先行協助訪視甲男。然洪幸訪視甲男後,並不相信甲男說詞。隨後G保護官在D保護官及社工協助下訪視甲男,並製作輔導紀錄陳送姜麗香,D保護官也主動傳訊告知見甲男身上有傷,惟姜麗香並未公平審酌所取得之資訊,仍於9月4日擬具決行意見及法官意見書,表示個人不贊成通報。
 
就洪幸違失部分,其在知悉林嫌遭控涉嫌性侵害後,故意將職務上知悉被害人之相關資訊、公文書及書面資料,洩漏予無知悉權限之林嫌,並將G保護官訪視少年之相關資訊,以及D保護官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料,故意洩漏並提供予林嫌,以查察報復對象D保護官有無差假申報不實。洪幸因與D保護官有職務嫌隙,基於報復將少年及D保護官之個人資料不當洩漏給林嫌,以私害公涉違反公務員保密規定,顯有重大違失。
 
就姜麗香違失部分,有違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司法人員通報義務,且未持平公正衡酌所取得訊息,竟認審判實務上孩子說謊是司空見慣的事,以錯誤通報將生不良影響,及少年滿18歲在刑法上已成年可以自行通報等理由,出具法官意見書述明不贊成通報,致使所屬G保護官未能即時依法通報,在D保護官堅持下,G保護官始於9月8日完成法定通報。姜麗香未依法履行責任通報義務,阻斷被害人發聲及由社政主管機關協助機會,嚴重侵害少年權益。而後更將其出具有利於犯罪嫌疑人之法官意見書告知與案件無關之侯弘偉,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謹言慎行,上開行為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損及人民對司法形象之信賴,有懲戒必要。
 
就侯弘偉違失部分,於109年8月25日知悉本案後,陸續與林嫌傳遞訊息,或予以寬慰,或附和林嫌委任律師之意見,其自林嫌接收無論是辯論意旨狀或某安置機構簡報資訊,均已直接觸及刑事案件之事實核心攻防,形同給予法律諮詢意見,顯失法官應謹守之交友分際。而後另於109年10月12日,將與G保護官通報內容雷同之訊息告知林嫌,遭檢察官以涉嫌洩密簽分他案偵辦,核有重大違失,其違失行為實已嚴重損及司法廉潔公正性,有予懲戒以規訓督促其改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