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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那瑪夏區區長吳牧群(原名白樣‧伊斯理鍛)於任職期間,不法收受廠商賄賂,行為已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提案彈劾,經監察院彈劾審查會審查通過

  • 日期:111-07-07

高雄市那瑪夏區區長吳牧群擔任那瑪夏區第1屆及第3屆區長職務,自103年起至109年間,利用職務上監管區公所公共工程之機會,假借權力,不法收受廠商賄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準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經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調查相關事證後,認吳牧群行為已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經提案彈劾。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於7月7日上午審查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彈劾理由略以:

一、吳牧群託稱參加原住民委員會辦理紐西蘭考察活動,希望贊助旅費為由,向A公司負責人尹某收賄新臺幣(下同)6萬元。

二、吳牧群以不終止契約為由,向B公司南部地區業務負責人陳某收賄60萬元。

三、吳牧群就工程暨勞務採購,透過陳姓中間人,分別向林某、董某、李某、薛某、陳某、吳某收取回扣(賄賂),收取現金1,034萬7,400元暨抵償債務690萬6820元,合計1,725萬4,220元:

1.  當選第3屆區長後,透過陳姓中間人向C公司負責人董某、D公司負責人林某,借款880萬元,之後由陳姓中間人轉知董某、林某欲自渠2人尚未結算或後續承攬工程收取回扣抵償債務,依決標工程金額扣除必要稅捐或相關費用後,隨執行難易度按8%至18%不等比例計算再依八成概算應支付回扣數額,半數用以抵償前開借款,其餘以現金交予吳牧群收取。

2.  李某以E公司得標工程後,依該工程決標金額10%計算行賄數額,推由薛某分別於108年7月2日及同月底某日將現金110萬8,000元交予林某轉交陳姓中間人,由陳姓中間人攜至吳牧群住處,交予吳牧群收受。

3.  F公司負責人吳某與陳某合夥經營政府標案,F公司得標勞務採購案後,吳牧群指示陳姓中間人向陳某轉達欲從中收取回扣之意,由吳某先後取出15萬元、8萬元現金交予陳某,由陳某單獨將該款項交予董某,再由董某將該筆款項轉交陳姓中間人,陳姓中間人將總計23萬元賄款於108年6月24日交予吳牧群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