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彰化縣大城鄉鄉長蔡鴻喜、秘書王宏銘,藉勢、藉端,以民眾抗爭需要疏通,路證為對價,向鋪設陸域電纜管路的廠商索賄,監委蔡崇義、王美玉、王幼玲提案通過彈劾

  • 日期:111-05-12

太陽光電或風力發電等,為併網需要,均須施作陸域電纜管排工程至台電變電所,被彈劾人王宏銘任職彰化縣大城鄉公所秘書期間,竟與地方人士共同向承攬的廠商總計索討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並從索取得款中收取475萬元;另,被彈劾人蔡鴻喜,擔任大城鄉第17、18屆鄉長,具有審核決行是否核發該鄉所管理道路之路證等權限,竟透過白手套,向廠商索賄350萬元,並從賄款中收取303萬元,二人所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1年5月10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王幼玲提案,彈劾王宏銘、蔡鴻喜,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王宏銘,負責襄助鄉長綜理鄉政各項事務及指揮、監督大城鄉所屬機關與員工,並有代鄉長決行事務之權限,竟與地方人士共同向承攬「永堯-大城161KV線電纜管路工程」之廠商索討450萬元,另向承攬離岸風電陸域電纜管排工程之廠商索取750萬元;被彈劾人蔡鴻喜,負責綜理大城鄉所有鄉政業務及指揮、監督公所員工,並具有審核決行是否核發大城鄉所管理道路之路證等權限,竟利用廠商鋪設太陽光電併網線路,必須通過該鄉管轄鄉道之機會,經由白手套,向負責人索取「地方佣金」350萬元,作為核發路證之對價。二人所為,均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

被彈劾人王宏銘、蔡鴻喜所涉之違失情節如下:

一、被彈劾人王宏銘,自恃其時任大城鄉公所秘書權勢,得知「161KV線管路鋪設工程」承包廠商,於工程款中編列「地方佣金」有450萬元可作為處理地方事務之運用,與地方人士共同向廠商索取350萬元,轉交朋分予第三人等,並從其中收受75萬元;此外,王宏銘主動邀約承攬離岸風電陸域電纜管排工程之廠商傳達當地民眾對施作工程有意見,可能會抗爭需要找我本地人士疏通,致廠商恐遭抗爭而交付750萬元現金,王宏銘並自索取得款中留用400萬元,合計自索取得款中收取475萬元,違失情節重大。

二、被彈劾人蔡鴻喜,於太陽光電業者鋪設永堯至大城變電所間161KV線路,須借(改)道大城鄉公所主管道路,遭民眾抗爭時,向廠商表示,路證部分雖合法,但以民眾抗爭,身為父母官,不可能核准,迫使廠商經由白手套表達願意支付佣金,並交付350萬元,蔡鴻喜並從得款中收取303萬元現金,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

綜上,被彈劾人所為,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及彰化縣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4點前段等規定,並已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