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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卻漏未徵收地上建物,事後竟又訴請拆屋還地、給付不當得利與土地租金,監察院糾正交通部公路總局、桃園市政府及內政部

  • 日期:110-07-08

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桃園市政府於78年間辦理「省道臺一、四線經桃園縣龜山鄉、桃園市都市計畫區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工程」用地徵收案,除一再補辦徵收土地及漏未查估公告徵收地上建物,致衍生徵收補償不公之民怨外,公路總局對於漏未一併徵收之地上建物,竟又於事後訴請拆屋還地、給付不當得利與土地租金;又內政部對於全案之督導,亦有失土地徵收中央主管機關之職責與客觀中立立場,造成人民對政府之不信任,均有違失。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10年7月8日通過監察委員施錦芳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並決議糾正交通部公路總局、桃園市政府及內政部

監察委員施錦芳指出,交通部公路總局(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於77年間辦理「省道臺一、四線經桃園縣龜山鄉、桃園市都市計畫區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工程」用地徵收(78年4月7日公告徵收),因漏未徵收案內桃園市桃園區省道臺1甲線與臺4線交叉路口等路段42筆道路用地,而於79年(80年2月26日公告徵收)及80年(81年2月13日公告徵收)二度補辦徵收,造成同一交叉路口之道路用地,因列屬不同年度徵收案而有不同補償基準(相隔1至3年徵收之相鄰土地,其土地徵收補償基準竟相差2至5倍),凸顯其作業草率致衍生土地徵收補償不公之民怨;又該案徵收土地計畫書載明計畫進度為「預定87年6月開工,88年6月完工」,然迄今卻仍未能完成道路拓寬工程,實有違土地徵收之目的。

監察委員施錦芳進一步指出,本案78年漏未一併徵收之桃園區當時三民路3段○○○號及○○○號建物,係分別於50年4月20日領有建築執照,以及於53年1月18日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乃為土地法第215條明定應一併徵收之建物,且於徵收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但是公路總局20餘年未查明妥處,更於105年間草率提起拆屋還地並給付不當得利之訴,甚至於一審期間已知悉上情,竟然仍進一步聲明要求建物權利人按月給付土地租金,實有違土地徵收法制。

此外,公路總局自78年間徵收後,30餘年來未依徵收計畫及其使用期限積極使用強制徵收而來的土地,並對34位被徵收人訴請拆屋還地,致使民眾提出陳情救濟爭議不斷,內政部為土地徵收之中央主管機關,未予詳查督導指正,實有失中央主管機關之職責與客觀中立立場。

由於本案道路用地自61年都市計畫變更、78年徵收,已歷經半世紀之爭議,現因桃園市政府為因應未來臺鐵地下化後將拆除三民陸橋之情事發展,已於107年間建議公路總局修減道路用地範圍,因此,調查委員呼籲公路總局宜儘速會同桃園市政府及內政部,從交通需求與安全、都市發展及當地之居民權益等面向,積極審慎研議,俾符合土地徵收法制並消弭長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