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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升溫,監察院暫緩辦理中央及地方機關巡察

  • 日期:110-05-14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升溫,監察院今(14)日召開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決議,110年6月8日前暫緩辦理中央及地方機關巡察業務。
 
有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提升新冠肺炎疫情至第二級警戒,考量國內疫情已轉趨嚴峻,中央及各縣市政府刻正全力投入防疫工作,為避免增加中央及地方機關行政作業負擔及降低染疫風險,監察院於今日召開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討論監察院中央及地方機關巡察業務之因應措施。
 
按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7條規定,各責任區巡察委員應按直轄市、縣(市)為單位,每巡察年度巡察2次。同條第2項亦有明文,前項巡察次數,遇有重大天然災害、事故,或各組巡察委員認有必要時,得不受次數之限制。考量地方機關巡察業務,須由監察委員率同人員至轄區巡察,並與民眾面對面受理陳情;巡察時,中央及地方政府進行簡報之機關人員亦為數不少,為避免增加中央及地方機關行政作業負擔及降低染疫風險,監察院爰召開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決議暫緩辦理中央巡察;並建議地方機關巡察各組委員亦比照辦理,於6月8日前暫緩相關巡察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