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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藥劑部部主任陳立奇,利用委外辦理4件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的勞務採購案,主導不實發包、驗收,及經費核銷,致計畫補助經費,有近半數款項均流向由他擔任董事並對財務實質掌控之基金會帳戶,又陳立奇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私下委請廠商開發建置藥事照護服務登錄系統,損及機關及廠商權益,均核有重大違失,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提案通過彈劾

  • 日期:109-05-19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下稱北市聯醫)藥劑部部主任陳立奇於104至105年間,對於由藥劑部辦理的「藥劑部104年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等4件勞務採購案,明知計畫中藥事訪視或送藥到宅等履約行為並非由得標廠商執行,而是由該院所屬各院區藥師依陳立奇指示負責執行,卻再指示同仁協力完成各採購案所要求之各項驗收資料,包括統計分析、成果發表記者會及宣導廣告,以權充驗收資料,再由他授權藥品管理組組主任辦理相關採購案驗收;並授意財團法人顏焜熒文教基金會(下稱顏焜熒基金會)之執行長蕭○緯,協助開立或蒐集諸多不實之憑證單據,供得標廠商辦理經費核銷之用,致4件採購案之經費總計新臺幣(下同)三百餘萬元中,有近半數(高達152萬3,000元)款項均流向該基金會帳戶,與各該採購案需求說明之經費編列,均係以支付實際執行訪視之藥師訪視費為大宗,顯有不符。

 

另外陳立奇為建置相關資訊系統,以便順利執行上開長照藥事服務計畫,竟未依政府採購法所定程序辦理,即私下口頭委請廠商開發建置,損及機關及廠商權益,均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今(19)日審查並以12:0全數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提案,彈劾陳立奇,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據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陳立奇所涉之違失情節如下:

一、 於藥劑部104年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標案案號R104068)案中,明知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下稱臨床藥學會)並無承攬執行本採購案之意願,竟商請該學會理事長同意,以該學會名義投標,再由被彈劾人指示所屬北市聯醫職員完成契約所要求之勞務與驗收文件,另授意擔任顏焜熒基金會執行長、同時亦為萬○國際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蕭○緯,協助開立或蒐集不實之憑證單據,供得標廠商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二、 於醫院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案(標案案號R104129)案中,亦明知臨床藥學會並無承攬執行本採購案之意願,竟商請該學會理事長同意,續以該學會名義投標,再由被彈劾人指示所屬北市聯醫職員完成契約所要求之勞務與驗收文件,並於被指派為該案主驗人後,授權藥劑部下轄之藥品管理組組主任陳○靜代理其行使主驗人職權,予以驗收通過,另授意蕭○緯協助開立或蒐集不實之憑證單據,供得標廠商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三、 於105年度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標案案號R105076)及105年度獨居失能送藥到宅服務計畫(標案案號R105080)2案中,被彈劾人亦明知臨床藥學會並無承攬執行此2件採購案之意願,仍商請該學會理事長同意,續以該學會名義投標,再由被彈劾人指示所屬北市聯醫職員完成契約所要求之勞務與驗收文件,並於北市聯醫指派其與陳○靜共同擔任主驗人後,授權陳○靜於驗收期日單獨辦理驗收,予以驗收通過,另授意蕭○緯協助開立或蒐集不實之憑證單據,供得標廠商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四、 另外被彈劾人為執行這些長照相關藥事訪視計畫,及順利產出相關採購案驗收時所要求之紀錄表單文件,於104年4月間,逕自私下覓妥資訊廠商瑞○○有限公司(下稱瑞○○公司)進行「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藥事照護服務登錄系統」(簡稱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之開發,並由被彈劾人口頭與該公司負責人蔡○毅先生洽訂系統建置需求,惟雙方並未簽訂任何書面契約。瑞○○公司於104至106年間,因該北市聯醫藥事系統之建置及其後陸續進行之系統功能擴充增修,至少收取近50萬元費用,惟卻未由北市聯醫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程序。

 

而且這項採購未以機關名義與廠商簽訂採購契約,即私下以口頭方式委請廠商開發建置,致系統建置完成交付北市聯醫使用後,廠商無從要求北市聯醫支付建置費用,而後續系統使用上若出現相關問題,北市聯醫亦無從據以要求廠商維修或改正,相關權利義務不明,對機關及廠商之權益維護均屬不利。

 

仉桂美、王美玉兩位監察委員表示,臨床藥學會嗣於北市聯醫核撥相關計畫執行款項後,除將標案金額5%至8%以「管理費」之名目自行留存外,另即根據蕭○緯依被彈劾人授意所提供之相關憑證,將該學會自北市聯醫受領之採購金額款項,分別匯至憑證出具單位之銀行帳戶。其中,顏焜熒基金會自上述4件採購案分別獲臨床藥學會匯款250,000元、259,000元、568,400元、445,600元,合計152萬3,000元。而顏焜熒基金會係由陳立奇之博士班指導教授顏焜熒先生於77年間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被彈劾人基於師生情誼,長期協助該基金會之會務運作,陳立奇於104年初雖辭任基金會執行長職務,並由其覓得蕭○緯接任,惟陳立奇仍擔任該基金會董事,且對於基金會之部分會務、文書業務等,仍有主導掌控權,居於該基金會實質負責人之地位。

 

被彈劾人所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前段及第17條等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且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