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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保障兒少人權不遺餘力

  • 日期:109-04-01

兒童及少年(簡稱兒少)為國家未來最重要之人力資本,應於良好的環境中成長,使其人格得到充分和諧之發展。臺灣在經濟發展同時,卻仍有許多兒少問題,有待政府解決。為喚起各界對兒少權益之重視,監察院特別於婦幼節前夕,公布監察委員調查之兒少權益相關案件。

 

自民國(下同)103年8月第5屆監察委員就任至108年12月止,監察委員共計完成1,515件調查案,其中892案(占調查案件58.88%)涉及人權相關問題;又人權相關調查案中,涉及兒少議題者共計77案(占人權相關調查案件8.63%)。監察院從兒少生存與發展權、健康權、家庭權、受教權、被剝奪自由之處置、免於性別暴力、免於體罰及不當管教、免於受剝削、表意權、隱私權及禁止歧視與合理調整等11個面向,摘選相關調查案件共69案,並彙整成60個案例。這些案例包括外籍無戶籍國民在臺所生子女權益、兒少寄養家庭安置問題、受感化教育少年之復學機制、兒少表意自由、保護兒少隱私權、防止兒少遭受虐待或性別暴力的保護措施、保護喪失家庭環境的兒少、兒少醫療和保健服務、保護兒少不受毒品危害、避免各種形式之剝削、禁止刑求及剝奪自由等議題。從這些案件看出,兒少問題相當多樣化,部分須深入社會角落,才能發掘到。

 

所有兒少,不管在家裡、在學校、甚至在輔育院或安置機構,都享有基本的人權;而這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被剝奪的。監察院將所調查各種權利遭受剝奪,卻無助、無聲、無力的兒少案例,公布於該院人權保障主題網(https://humanrights.cy.gov.tw/News_Content.aspx?Create=1&n=341&state=CF24E5FBE200139D&s=16391&ccms_cs=1&sms=8990),並將編印成書,對外出版,以喚起各界對兒少議題之重視。

 

由於兒少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相對而言較缺乏自主或改變現狀的能力,故國際間普遍認同國家應設法採取保護措施,照顧他們的權益。聯合國於西元1989年正式通過「兒童權利公約」註,強調「兒童」生存、發展、參與及受保護之四大基本權利。我國於103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11月20日世界兒童日施行。自此,政府機關任事用法,原則上不得違反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並受到監察院之監督。

配合「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制定公布,監察院將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並自109年8月1日第6屆監察委員就任後正式運作。換言之,監察院未來除得在既有的職權基礎下,本於職責查察公務機關或人員之違失;更得進一步承擔各項保障與促進人權之責任,肩負促進我國兒少權益發展與福利促進之目標。期盼各界與監察院共同關懷兒少問題,讓臺灣的兒少得以在健全環境與支持下,成長茁壯。

 

註:依「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規定,兒童係指未滿18歲之人。國際間一般將未滿18歲之人民定義為「兒童」,即相當於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所稱之「兒童及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