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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辦理108年財產申報案件一定比例查核 預定於本(109)年5月中旬公開抽籤 請申報人檢視先前申報資料 如有錯誤請即時辦理更正以免受罰

  • 日期:109-03-13

監察院為落實執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每年均依本法第11條規定,就受理之財產申報案件進行一定比例之查核,由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召開會議,按年度申報總人數5%之比例,公開辦理抽籤。108年財產申報案件,預定於本(109)年5月中旬公開辦理抽籤。

 

前開查核案件,如經查核結果審認申報人有故意申報不實情事者,依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得處新臺幣(下同) 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經監察院統計,去(108)年因故意申報不實受罰者,計59件,罰鍰金額合計1,441萬元。

 

為促進申報人瞭解財產申報規定,減少受罰情事發生,監察院每年均積極辦理法令宣導及申報輔導作業,並將財產申報表填寫注意事項及常見錯誤態樣,置於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提供申報人下載參閱。近年常見申報人以融資方式買進有價證券,依法應將有價證券申報於有價證券欄,並將融資金額申報於債務欄。另申報人如為立法委員或直轄市議員,於每年辦理定期申報時,應將前次申報日到本次申報日間,所有土地、建物及國內之上市(櫃)股票變動情形,一併辦理「財產變動申報」,其中股票部分請注意「當日沖銷」交易之國內上市(櫃)股票,或「非自願性財產變動」如國內上市(櫃)股票配股、增減資換股等亦應辦理變動申報。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7條規定,受理申報機關進行一定比例之查核時,應以抽籤前之財產申報資料為準。申報人如於申報後尚未經抽籤前,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可依該辦法第6條規定,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申請更正;如採網路申報者,得重新上傳更正後之申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