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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宜蘭查緝隊查緝人員爆發利用人頭檢舉人詐領檢舉獎金,不法所得高達737萬7,487元,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提案彈劾4名查緝人員。

  • 日期:108-12-10

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指出,前海巡署宜蘭查緝隊分隊長沈大祥於獲得情資後,利用人頭檢舉人A1詐領檢舉獎金,不法所得新臺幣(下同)737萬7,487元。查緝隊隊長張志勇,身為單位主管,竟未察覺,而江承宏、羅博雄為求績效,配合行事,除已經臺北地院判決有罪外,4名查緝人員均涉行政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等規定,依法彈劾,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本案經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提案彈劾,於今(10)日經彈劾案審查會通過,沈大祥、張志勇、江承宏等3人之贊成與反對票數比為12:0,羅博雄票數比為8:4。
 
監察委員表示,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宜蘭機動查緝隊(現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宜蘭查緝隊)前分隊長沈大祥,於獲得情資後,利用A1為人頭檢舉人,製作虛偽筆錄,詐領檢舉獎金。由於查緝實務為避免檢舉人曝光,僅主聯人能與之聯繫而採用「單線領導」作法,遂令沈大祥有可趁之機,違反海岸巡防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等規定,由他自己或委由他人製作檢舉筆錄,詐領檢舉獎金後再與A1朋分,違法圖利自己與A1。在財勝發號案、南海六六號案、金峰號案、龜山倉庫案、大寅一號案與富祥八號案、聯勝發號案、豐瀧號案等7案之獎金中,為不法所得者,經臺北地院核算為737萬7,487元。至於在進通九號案中,雖沈大祥製作A1檢舉之虛偽筆錄,但沈大祥退休後告知承辦同仁為他人,因此查緝隊同仁辦理領取檢舉獎金作業時,發現檢舉人不符,終止發放,導致本案查悉。沈大祥雖未獲利,涉及登載不實,未切實執行職務。
 
前宜蘭查緝隊隊長張志勇部分,在財勝發號案、南海六六號案,因其為單位主管,根據該隊內部文件(宜生要況報告、天威要況報告)及其他查緝人員證詞,應已明白知悉案件情資來源管道,卻未能制止或舉發沈大祥利用A1為人頭檢舉人情形,未能篤行單位主管核稿權責,違法圖利他人。
 
江承宏為前臺北查緝隊隊員,在聯勝發號案中,因欠缺績效,遂向沈大祥請求提供案件,因此在聯勝發號案中,逕自製作未經一問一答虛偽檢舉筆錄,在不知是否為A1提供情資下,由A1於虛偽檢舉筆錄簽名。嗣後雖經A1告知其為人頭檢舉人時,江承宏仍未懸崖勒馬,致令違法圖利A1與沈大祥。
 
前宜蘭查緝隊查緝員羅博雄,在龜山倉庫案中,雖知情資來源不是A1,仍便宜行事,製作由A1檢舉的相關函稿,為不實登載,未能切實執行職務。
 
沈大祥、張志勇、江承宏、羅博雄等人均係海巡署查緝人員,原應砥礪風節、抱誠守真,卻於任職期間或利用不具提供情資能力之人頭檢舉人詐領檢舉獎金,或容任詐領情事發生,甚而協助不實之檢舉筆錄製作或於檢舉獎金之憑證上蓋章,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等規定,其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