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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分案配套不全,電腦系統與人工作業均有缺失,造成分案不公,影響民眾對司法信賴,監察委員請司法院督促改善並對院長進行職務監督

  • 日期:108-11-14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昨(13)日通過監察委員高涌誠、蔡崇義、陳師孟關於最高法院分案缺失之調查報告,將請司法院督促改善並對院長進行職務監督。
 
監察委員高涌誠、蔡崇義、陳師孟表示,本案歷經1年多調查,發現最高法院分案存有諸多缺失,包括配套不周,人工作業異常,電腦系統缺陷等,而以違反法定法官原則最為嚴重。
 
監察委員高涌誠、蔡崇義、陳師孟指出,法院事先以一般、抽象、中立之分案規則,隨機分派案件給承審法官,是法定法官原則的核心內容,經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所肯定,最高法院早已知彭昭芬、楊絮雲等5位法官將於106年9月7日報到,卻事先決議除審查庭及5位法官外之所有法官,於9月辦理聲字、抗字案件,而5位法官除張競文、陳靜芬同於第6庭外,均分散於各庭,造成分案前已可特定受分案之法官,核與法定法官原則不符。
 
監察委員表示,最高法院採取限量分案制度,為達成限量分案需有相當配套措施,該等配套措施是人工作業進行,縱使嗣後以電腦亂數配對,亦無從彌補該等缺失。依證述顯示,106年9月11日楊絮雲法官受分之8件案件中,有人工作業異常情形,部分案件以原被告相同為由當作相關聯案件而一併分案,但該等案件卷面並沒有相關聯案件的註記,相關人員也沒有提出相關聯案件的判斷標準。
 
另外,監察委員高涌誠、蔡崇義、陳師孟表示,RCA案至公開抽籤為止,共出現一般(非專庭)案件、勞資專庭案件及環安專庭案件等不同看法,顯示案件性質不易判定,進而影響分案時程,而該案的分案過程凸顯了案件性質影響可受分法官的人數,因為若案件屬專庭案件,可受分案件的法官人數將減少。該案最終於107年3月13日公開抽籤分案,同時決議主辦法官停分5個月,然而最高法院新聞稿卻說除94年間總統當選無效案以外,無事先決定抵、停分案例,RCA案卻成為例外,顯有矛盾。
 
監察委員又指出,監察院早於105年11月29日對胡景彬提案彈劾,最高法院受理之106年度台上字第3460號為監察院彈劾案相關刑事案件,其縱非重大刑事案件,因被告在監、且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又為監察院彈劾案相關刑事案件,依規定應優先分案,豈料該案於106年9月7日繫屬後,遲至同年11月6日始行分案,中間經過3次分案日都沒有優先分案。
 
最高法院對外雖稱電腦分案,但在限量分案制度下,需要很多人工事前作業為配套,該院相關配套未盡周全,人工作業異常,導致分案不公甚至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影響訴訟當事人權益及民眾對司法之信賴。而該院院長鄭玉山,對上開瑕疵與異常均知之甚詳,卻於本案調查期間未積極配合,反消極應對,甚至相關新聞稿避重就輕或與事實不符,核有違失,因此請司法院督促該院改善並對院長進行職務監督。